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财税[2009]112号解读: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11 09:11
标题: 财税[2009]112号解读: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
文件原文如下:

财税[2009]112号《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实行营业税过渡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以下简称新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新细则)的顺利实施,经国务院批准,现对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上述日期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以下简称跨年度老合同)的有关营业税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和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按照合同到期日和2009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孰先的原则,实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93)财法字第40号]及相关规定执行的过渡政策。上述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自2009年1月1日起,应按照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

  文到之前纳税人已缴、多缴、已扣缴、多扣缴的营业税税款,允许从其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抵减或予以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二00九年八月二十五日


  抄送:国务院办公厅,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解读如下:



财税[2009]112号解读: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

财税[2009]112号解读:关于对跨年度老合同营业税过渡政策

一、文件针对合同的时间范围:
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之前签订的在2008年12月31日(含12月31日)前尚未执行完毕的合同。
二、文件针对的合同类型:
劳务合同、销售不动产合同、转让无形资产合同,简称跨年度老合同。
三、跨年度老合同的税收待遇:
1、按旧条例及细则执行的内容:1)境内应税行为的确定;2)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建筑、旅游、外汇转贷及其他营业税应税行为营业额的确定。
2、按新条例和新细则的规定执行的内容:跨年度老合同涉及的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地点、扣缴义务人、人民币折合率、减免税优惠政策等其他涉税问题。
…………………………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9-11 10:55
好东西,先下为快了。谢谢。
作者: 红卫    时间: 2009-9-11 11:36
好东西,先下为快了。谢谢。
作者: 刀剑入梦    时间: 2009-9-12 09:03
太好了,我正想找这个文件呢
作者: cjlyonline    时间: 2009-9-15 09:39
太贵了,太贵了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