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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汇算清缴之问题九: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9 13:38
标题: 汇算清缴之问题九: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
  案例:某企业2008年度申报支出研究开发费200万元,加计扣除100万元。

  分析:注册税务师经审计发现,该企业对研究开发费的归集不符合《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将部分不符合规定的支出计入研究开发费用并在企业所得税前加计扣除,从而少计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包括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等。该企业将没有参与研究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等也纳入研究开发费,属于随意扩大研究开发费的归集范围,应予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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