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9 13:07
标题: 房产置换的涉税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转让土地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645号)规定:土地使用者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无论其是否取得了该土地的使用权属证书,无论其在转让、抵押或置换土地过程中是否与对方当事人办理了土地使用权属证书变更登记手续,只要土地使用者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或处分该土地的权利,且有合同等证据表明其实质转让、抵押或置换了土地并取得了相应的经济利益,土地使用者及其对方当事人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契税等相关税款。
  
       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条例第一条所称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应税劳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以下简称应税行为)。但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雇主提供应税劳务,不包括在内。前款所称有偿,包括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应按5%的税率计算应缴纳的营业税,同时缴纳随营业税附征的附加税费。

  土地增值税

作者: zmy668969    时间: 2010-6-6 10:31
学习学习
需要回复才可以浏览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10-6-6 10:35
都要交税.
作者: gyx1978    时间: 2010-6-6 12:52
学习一下,谢谢搂主。
作者: 欢喜小鱼    时间: 2010-6-8 10:06
学习来了学习来了
作者: fafa    时间: 2012-7-4 03:07
想分享一下亲的经验,谢谢。
作者: 甜咖啡甜    时间: 2012-7-28 15:11
我看不错噢 谢谢楼主!
作者: 简爱居士    时间: 2013-12-5 17:26
谢谢,好好学习下,,加油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