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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一下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jk123    时间: 2007-12-27 20:50
标题: 请问一下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请问一下政府返还的土地出让金是否可以转作资本公积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27 22:42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贯彻《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杭财企[2001]726号   
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杭政[2001]6号),现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1、本实施意见依据市政府《关于鼓励来杭投资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制定,适用于2001年1月1日以后来杭投资或将企业(集团)总部迁杭,并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在本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企业。
    凡已享受市政府杭政[2001]8号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企业,不重复享受本意见的相关扶持政策。
    2、意见第二条第2点所称的"自注册登记时起",是指迁杭的企业总部在本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或设立登记,并在本市国税和地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的当年,作为享受扶持政策的起始年份。
    3、意见第三条第7、8点所称的"获利年度",是指经具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盈利起始年度。
    4、符合享受财政扶持政策条件的企业,应向主管财政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制《申请表》,同时附带《外地来杭投资企业认证书》、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外地出资人资金实际到位证明材料、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缴款凭证复印件,以及具有资质社会中介机构审计出具的企业会计年度审计报告,到财政部门办现核拨扶持资金手续。
    5、符合返还土地出让金(极差地租部分)的企业,应随带市政府批文、土地出让合同(正本)和土地出让金解缴凭证复印件,到财政部门办理核返手续。
    6、企业终止清算时,其实际经营期未达到杭政[2001]6号文件规定年限的,应将累计取得的扶持资金缴还财政。
    7、企业收到核拨(返)的扶持资金和土地出让金,作"资本公积"处理。
    8、1998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来杭投资的企业,按杭政[1998]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享受相应扶持政策。
    9、本实施意见涉及财政政策的解释权属杭州市财政局。
      
           
     

杭州市财政局

     
二00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27 22:44
另外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补贴收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地政府返还你公司的土地出让金,不属于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中不计入损益的补贴收入,所以必须要交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8 08:30
杭州太帅了,竞有如此之优惠政策!
作者: 188fc    时间: 2009-7-14 10:53
学习了!!!!!!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7-14 10:59
个人觉得应该记入补贴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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