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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实付金额和合同金额的差额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9-5 13:53
标题: 关于实付金额和合同金额的差额处理
工程已经竣工结算,但有的单位的实际付款额低于合同金额,来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此种状态下进行所得税清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成本应该如何确定?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13:58
这个问题实际上就是已经取得发票,但是未支付的工程费用能否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应该是可以的
作者: 侯展    时间: 2009-9-5 14:01
按实际取得发票金额进行清算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9-5 14:38
标题: 继续提问
如果发票可以Dai.开的话,这种情况下不是造成虚开发票了吗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5 15:02
为什么是虚开呢

你有工程施工合同,有工程量结算业务发生,不存在虚开的

可以这么说,即使甲方没有付钱,施工单位其实也要开发票,也要缴纳营业税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9-5 15:04
一般合同约定都是工程量月底结算时按照80%或者90%这样的一个比例来支付的

留下未的未支付的10%或者20%款项施工单位也是要全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的
作者: qinyongjin    时间: 2009-9-5 15:20
支持风月无 边的回答.工程进度髋付款都是有一定的质量保证金的
作者: 九江小小龙    时间: 2009-9-5 15:43
学习了.很不错的话题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9-5 15:54
标题: 继续提问
是这样如果一个单位可以开具发票,为了增加成本可以开发票,但后期未必按照发票金额实际付款,账面上一直挂着欠款,这种情况下到所得税汇算和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15:56
理论上不能扣除,这个已经属于虚开发票,偷税漏税了

当然税务局如果没有查出来的话另当别论
作者: 舍得    时间: 2009-9-16 13:47
标题: 继续提问
也就是说在合同金额范围内开具发票即使有没有付款的,也不属于虚开发票,这样理解正确吗?
作者: gwycpa    时间: 2009-9-16 16:08
要增加成本最好选择关联企业
作者: 玩具狼    时间: 2009-9-16 16:43
我也看看,谢谢楼主分享
作者: 洋小豆儿    时间: 2009-9-16 16:53
标题: 高的情况
来的发票金额高于合同金额签定补充协议
作者: 一菽    时间: 2009-12-14 10:26
按合同挂账,除非合同有问题。
作者: 小顺    时间: 2009-12-14 15:05
学习了
作者: 康泉    时间: 2009-12-14 23:23
标题: 回复
差额签补充协议.将差额款(除质保金)想办法转出去,再转回来就行了吧.(确保资金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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