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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地产公司这种行为会不会被税局认定为“回购”? [打印本页]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0:22
标题: 房地产公司这种行为会不会被税局认定为“回购”?
有房地产公司为a单位建单位房子,其中a单位的某个员工因为自己想转让给其他单位的人(卖“指标”),但是房地产公司不允许更名,故而不能成。

现在房地产公司提出给5万元“补偿”该员工,该员工退出指标,房地产公司再放到市场进行销售。

请问,这是不是“回购”的行为?

房地产公司定为“违约金”,其实这里应该不好这么说。

大家给点意见吧,谢谢。。。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0:58
自顶 :D :D :D :D :D :D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2-27 11:17
房地产公司再放到市场进行销售

允许这样做吗?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1:22
就是说房地产公司不允许a单位的个人自行转让,不要的的话,只能给回房地产公司,房地产公司补偿该个人后,再到市场销售。


其实我觉得实质就是,该个人要转让的话,房地产公司有优先购买权,假设原价20万,回购25万,这么的补偿该个人5万。  之后,房地产公司再拿到市场销售。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7 11:23
该地产公司如果是代建行为,又如何以自己名义对外出售?定向代建,为什么A公司员工不可外卖,整个业务流程应说清楚的,工程究竟进展什么程度,相关的约定性协议等,是如何的?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1:25
嗯 谢谢楼上的,我是新手,我调查好了,来反馈!~~~~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3:53
没找到相关协议。

但是和承包人施工方有个协议:施工方员工可以得优惠价。  
但是没有提到如果员工不要了如何如何,那5万是口头商定支付的。
作者: 子宇    时间: 2007-12-27 15:30
不知道大家有什么说法没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31 10:02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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