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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2]117号对房地产企业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依然有效吗 [打印本页]

作者: 蒋一一    时间: 2009-9-3 19:17
标题: 国税发[2002]117号对房地产企业的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依然有效吗
请教一下:我房地产公司现对铝合金门窗安装工程是否依然可根据国税发2002年117号规定凭铝合金门窗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及安装时的劳务建安发票直接入成本呢?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9-3 19:46
等待
“银河飞雪,老照片”等高手们的回复了!!!!
作者: 蒋一一    时间: 2009-9-3 20:18
请各位高手指教一下 急 谢谢
作者: 蒋一一    时间: 2009-9-3 20:44
提供铝合金门窗的企业既生产铝合金又有安装的资质 ,那100万铝合金门窗款(铝合金门窗80万,劳务20万)  请问我是否可凭80万销售增值税发票及20万的建安发票入开发成本呢
作者: 黑丫    时间: 2009-9-5 11:47
本来就是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吧,期待高手回答.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12:43
该文件失效部分内容:
《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第一条第二款“不征收营业税”和第五款“同时,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的单位和个人,应扣缴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建筑业劳务收入的营业税”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12:58
标题: 删去失效部分后的文件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流转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征收增值税、营业税划分问题
  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
以上所称建筑业劳务收入,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上注明的建筑业劳务价款为准。
  纳税人通过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同时,将建筑业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对其销售的货物和提供的增值税应税劳务征收增值税;
   四、关于纳税人问题
  本通知中所称纳税人是指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向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提供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纳税人属于从事货物生产的单位或个人的证明,营业税应税劳务发生地地方税务局根据纳税人持有的证明按本通知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
  五、关于税款调整及执行时间问题
  本通知自2002年9月1日起执行。本通知发布前已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不再做纳税调整,未按原有关规定征收税款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5 13:04
个人认为:现在对自产货物的范围规定已经取消,相当于范围被扩大了,可能是税务总局考虑到目前新型的自产建筑材料比较多,如玻璃幕墙等,所以将原来的限制取消了

所以我们可以认为:
房地产公司购买铝合金门窗只要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一)必须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就应该分别取得货物销售发票与建安发票,记入开发产品的建造成本,如果不符合以上条件则应该取得货物销售发票
作者: 谢镇    时间: 2009-9-5 20:42
我们这(云南保山)都要求全额开具建安发票,不认定材料发票直接进成本
有没有跟我的情况一样的啊?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09-9-17 10:43
标题: 回复管理员
房地产公司分包“铝合金、塑钢窗”等工程,是应该去得“建安发票”的。参考“土地增值税”清算税务机关要求的票据规范。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9-17 11:05
标题: 回复 10# 的帖子
到底应该怎样,还是没搞明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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