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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总局明确: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 [打印本页]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9-3 00:42
标题: 国税总局明确:董事费应与工资合并纳税


  2009-08-31 18:41     中证网
    国家税务总局8月31日公布《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对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以及"双薪制"、华侨适用附加扣除费用等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的口径进行了统一。

  最新通知指出,1994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的董事担任直接管理职务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第一条停止执行。

  此外,2002年颁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批复》第一条有关"双薪制"计税方法停止执行。原方法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和其他单位在实行"双薪制"后,个人因此而取得的"双薪",应单独作为一个月的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对上述"双薪"所得原则上不再扣除费用,应全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按适用税率计算纳税。

  《通知》还指出,华侨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证明其华侨身份的有关证明材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时,适用附加扣除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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