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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3%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大雪    时间: 2009-9-1 14:32
标题: 关于经济适用房的利润率3%的问题
请教一个问题:国家关于经济适用房微利的规定利润率不得超过3%。同时销售价格可以在物价局核定的售价上上浮10%。。请问:售价上浮10%以后,还是要求利润率必须3%以下吗?
作者: 大雪    时间: 2009-9-1 15:19
有高手帮忙指导一下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1 15:20
标题: 资料参考
二问:户型与利润怎样控制

    经济适用房具有政策保障性质,须严格控制套型面积,国家给出的建议标准是中套住房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面积控制在60平方米左右。然而,记者调查发现,在北京房地产交易中心的网站上,仅回龙观住宅区在这家交易中心登记的拟转售的数百套经济适用房中,110平方米至230平方米的大房子就有66套。

    出现经济适用房“别墅化”现象有一定的历史原因。房改之初建设经济适用房承担着一定的扩大内需、拉动经济增长的任务,因而建设标准限制不严。针对户型超标问题,北京市建委负责人表示,市规划委将严格控制户型面积,从源头上进行审批管理。


    经济适用房建设过程中另一个监督管理的难点是控制利润。由于经济适用房是微利商品,国家规定要把利润率控制在3%以下。然而,一位业内人士表示,如果利润率真正控制在3%以下,是不会有开发商愿意做的。

    实际上,开发商有各种手法在开发过程中谋取高额利润。比如,加高楼层、增加商品房比例、炒号、利用物业公司进行利润补充等等。对于开发商的这些“灰色收入”,政府管理部门要么难以查究,要么以罚款了事,但违规成本与高额利润相比显得微不足道。如此看来,经济适用房能否真正“经济”起来,还要打上一个问号。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9-1 15:22
湖北省建设厅、省物价局昨日下发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利润率按不高于3%核定;市、县人民政府直接组织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按成本价销售,不得有利润。《通知》指出,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由物价部门会同本级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利润的基础上,在项目开工之前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应当将可以销售的经济适用住房的位置、数量、套型、单套建筑面积、基准价格等情况予以公布;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场所明码标价,公示基准价格和实际销售价格。价格主管部门应依法对此进行监督,不允许建设单位向购房人收取任何价外费用。《通知》还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实行收费卡制度,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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