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如何正确理解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终止日? [打印本页]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8-26 17:15
标题: 如何正确理解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终止日?
下面是我对该问题的理解,请大家指正。
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31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税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对其处理。”如何正确理解和把握该条款中所述的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呢?
笔者认为该条款实质上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问题的通知》(财税[1996]79号)规定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的延续。财税字[1996]79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国税发[1997]191号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是指年度终了,纳税人在规定的申报期申报后,发现的应计未计、应提未提的税前扣除项目。即企业在年度末5个月内(所得税汇算清缴前),企业还可以进行帐务调整,补计在税前应计未计、应提未提项目。
随着新所得税法的实施,国税函[2009]55号第三条有关企业所税政策和征管问题中规定:“………对新税法实施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31号文就取代了财税字[1996]79号与[1997]191号,延续并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
为了更好地理解、说明核算终止日对房地产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的影响,下面以实例说明这一问题。
A 开发公司开发的某楼盘已于20087月完工,出包工程合同总金额7800万元,由于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能取得全额发票,已取得的部分发票金额为4700万元。
根据31号文第三十五条,A企业可以将项目计税成本的终止日确定在2009531号前任何时日。根据31号文第三十四条“企业在结算计税成本时其实际发生的支出应当取得但未取得合法凭据的,不得计入计税成本,待实际取得合法凭据时,再按规定计入计税成本。”A 公司在成本实际发生时未取得发票部分,该部分成本在2008年不能计入开发产品税成本。根据31号文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外负担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额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2008A公司在证明资料充分的情况下,可以预提780万元计入开发产品税成本。假如A公司直到2009630日才取得出包工程剩余部分的发票,金额3100万元。根据31号文第三十五条中“不得滞后”的规定,该3100万元发票的取得入帐时间已超过了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该发票所列示成本不得计入开发产品成本。3100万元中剔除已预提计入成本的780万元,A 公司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差2320万元,将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26 17:21
是呀,这确实是个问题呀,那怎么解决“A 公司开发产品会计成本与计税成本相差2320万元,将对A公司企业所得税产生重大影响”的问题呢?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26 17:24
那除了在“计税成本核算终止日”前取得发票外,还有补救措施不?
作者: 黑色闪电133    时间: 2009-8-26 18:07
房地产公司的成本预提确实是个值得学习的问题!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8-27 13:04
该情况下会计与税收之间的差异2320万属于永久性差异,如果A企业无法在2009年5月31日前取得发票,将无法作税收上的补救工作。实在值得大家注意啊。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09-8-27 14:29
想法推迟计税成本终止日呗。
作者: 风雪夜归人    时间: 2009-8-28 07:39
计税成本终止日最迟在完工产品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前。不能无限期推迟。
作者: huangsimiao2009    时间: 2009-8-29 17:59
那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是非常必要的,不然就要承担更高的税负,相当于建筑商将其税负转嫁到开发商头上了。
作者: 嫦娥一号    时间: 2009-8-29 18:55
是否可用老法老办法,新法新办法的规定啊?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