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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纳税人发生推迟申报销售并在发现之前已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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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1 11:04
标题:
关于纳税人发生推迟申报销售并在发现之前已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关于纳税人发生推迟申报销售并在发现之前已改正问题如何处理?
2007年12月20日
问题内容:
某企业将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申报,比如将2006年1月份手工开具的普通发票推迟到2006年4月份申报,但在税务机关发现前已将所有发票销售申报。对该事项如何定性处理,存在两种不同意见。一种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按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另一种观点认为在发现之前税款已入库,不能定性为偷税,应加收滞纳金,但在发现之前企业已改正,也不能按照税收征管法第64条第1款进行进行处罚。如何处理盼明示?
回复意见: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是否定性为偷税应从客观手段、主观故意及行为后果判断。本案例中纳税人主动及时更正,申报缴纳了税款,不能证明其主观故意少缴税款,不能定性为偷税,不能适用税收征管法第63条、第64条进行处罚,但要加收滞纳金。但如在税务机关发现后或检查后补缴的情况,则另当别论。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7/12/20
作者:
蓝色风行
时间:
2011-3-5 12:15
滞后销售,稽查局进点前补了正税的,稽查局只出处理决定书,补加收滞纳金,不用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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