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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拆迁营业税税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21 10:52
标题: 拆迁营业税税务处理
工业企业市政拆迁取得补偿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

由于县政府的道路、公园等公共设施建设需要要求A工业企业搬迁,因此,与A公司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补偿协议书》,约定土地补偿费和厂房及其他折价补偿分别为658万元和330万元,土地收归县土地储备中心,同时在异地给于安置(安置面积超过老厂房占地面积,价格按与政府的协议价)。对于此行为是否要征收营业税我们有以下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要征税:由于国家现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补偿费超过原来A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支出(原来取得时为50万),因此,是属于国家收购土地使用的行为,不应该看成为收回土地使用权,因此,应该看成是视同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另一种意见认为不征税:1、《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和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售不动产”规定,并没有明确规定将政府市政建设需要收回的土地作为视同销售处理,也没有其他相关政策规定此行为属于视同销售。2、《营业税科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第八条“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由于县政府市建设需要企业拆迁而取得补偿收入的行为应该是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行为”因此不征税。3、取得的房屋补偿由于没有明确的征税依据,也不应该征税。请给予回答并提供充分的税收规定,谢谢。


中国税网   2007-10


答:贵公司的问题国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各地对类似此问题出台政策进行了明确,在实务操作中各地按其当地的规定执行,因此,具体执行请贵公司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以下各地政策仅供参考。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补偿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63号

  近接福州、莆田、泉州、宁德等设区市地税局来文、来电请示,要求对企事业单位取得的拆迁补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予以明确。

  为正确执行营业税税收政策,加强对拆迁补偿业务的营业税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以及福建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住房二级市场的通知》(闽政「2001」43号)等文件对补偿费收入的税收规定精神,经研究,明确如下:
  一、拆迁人给予被拆迁单位和个人补偿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均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拆迁人支付的拆迁补偿金应作为成本费用列支,不得冲减其“销售不动产”的计税营业额。
  二、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因拆迁取得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或补偿安置的房屋,除下列两种情况外,均应征收营业税。
  1、被拆迁单位和个人取得政府财政部门支付的房屋(或土地)拆迁补偿费及其他补助费,暂免征收营业税。
  2、被拆迁个人因自用普通住房拆迁,所取得的补偿费或拆迁过程中发生的房屋等面积产权调换,暂免征收营业税。
  三、此前省局下发的文件规定中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若干税收政策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桂地税函[2000]268号

(七)其他营业税问题
2、房屋拆迁户取得的实物、现金补偿如何征税?
房屋的拆迁一般发生在旧城改造,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某些特殊需要,无论属于哪一种情况,作为拆迁户取得的实物(房屋回建)和现金收入,都是以失去原有房屋所有权为代价的。在这个过程中,房屋拆迁户实际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对其取得的现金或实物收入应征收营业税。而作为开发商一方,如果以房屋回建的形式作为拆迁产的补偿,实际上也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也应征收营业税。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3:28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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