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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的财税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8-25 06:20
标题: 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的财税处理
企业委托银行贷款的财税处理

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往往形成部分暂时闲置的资金,用好、用活资金是企业提高经济效益的重要途径之一。为了提高效益、降低风险,企业一般通过委托银行贷款的方式对这部分富余资金进行投资。

对于一年(含一年)以下的委托贷款,在“短期投资”科目下单位设置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一年以上的委托贷款,需要设置“长期债权投资——其他长期债权投资(本金、应计利息)”、“投资收益”等科目进行核算。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企业委托银行贷款所支付的委托手续费,金额较小的,可以于委托时一次计入损益;金额较大的,可以在委托贷款期间于确认利息收入时摊销,计入损益。

例:甲企业于1998年1月1日委托工商银行发放贷款100万元,同时支付银行手续费3.6万元。银行将这笔资金贷于乙企业并按季结息,贷款期限3年,年利率12%。……………………
作者: yl0325    时间: 2009-9-10 22:41
谢谢。。。。。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4-1-2 08:49
看看年了
作者: 庸者    时间: 2014-1-2 08:50
一般般了
作者: 迷茫(=^ω^=)N久    时间: 2015-8-5 09:44
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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