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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子母公司纳税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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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achan
时间:
2009-8-24 16:35
标题:
关于子母公司纳税问题
A公司在深圳(企业所得税率为25%),B公司在惠州(企业所得税率为33%)
A对B有70%的控股权,均为房地产行业。
当B公司期末利润为正:
1.改如何分配利润
2.两地要重复征税与否,如何避免
3.两地税率不同,该如何处理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8-25 10:25
收回的投资收益免征企业所得税。
作者:
黑帮会计
时间:
2009-8-25 16:09
1.利润分配: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协商,协商不成按投资比例,再不成就均分。A公司从B取得的收益计"投资收益-b公司"。
2.不重复征税。b公司所得税后作利润分配。A公司从b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不缴纳企业所得税。
3.A公司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按25%。B公司就其应纳税所得额按33%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洞口佬
时间:
2009-8-25 18: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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