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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8-19 20:52
标题: 公司对外担保而产生的损失能否税前列支?
    答:依据《关于印发〈企业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88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对外提供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因被担保人不能按期偿还债务而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清查和追索,被担保人无偿还能力,对无法追回的,比照本办法应收账款损失进行处理。

  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担保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与本企业投资、融资、材料采购、产品销售等主要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担保。
  企业为其他独立纳税人提供的与本企业应纳税收入无关的贷款担保等,因被担保方还不清贷款而由该担保人承担的本息等,不得申报扣除。
作者: shanmei96    时间: 2009-8-19 21:10
我先看看,再评论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8-20 08:41
分二种情况分别处理,主要看与企业的应税收入有无关系。
作者: jinnee517    时间: 2009-8-20 09:49
先看看,学习一下。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8-20 10:41
必须符合是否能够证明和企业的生产经营有关的p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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