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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停工期间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作为土体增值税的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8-12 16:19
标题: 停工期间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作为土体增值税的扣除?
停工期间发生的利息,是否可作为土体增值税的扣除?
作者: 黑帮会计    时间: 2009-8-12 16:30
利息不是资本化就是费用化。只要不超出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都是可以扣除的。
作者: 多多鱼儿    时间: 2009-8-12 18:15
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的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资本化,这个是判断是否资本化的条件。
我对土增税的理解为:收入扣除开发成本及可以加计扣除的20%,如果借款费用不能资本化也就是不能计入开发成本,不能作为土增税的抵扣项目吧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8-12 18:22
如果是冬天停工没问题,但超过三年可不行。税务局会提前进入清算或核定程序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8-12 20:11
支持鱼儿的观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利息费用同样不能在土地增值税中扣除
作者: 黑帮会计    时间: 2009-8-13 08:12
可扣除项目
1.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
2.房地产开发成本
3.房地产开发费用
①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②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10%以内
4.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
①营业税;②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加计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的纳税人可加计扣除=(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20%
作者: 周鹏程    时间: 2009-8-13 11:19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分摊利息支出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贷款证明的:
最多允许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利息(不包括加息、罚息)+(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房地产开发成本)×5%以内

根据《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准则》第三十五条  开发间接费用的审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八)在计算加计扣除项目基数时,审核是否剔除了已计入开发成本的借款费用。所以应理解为不管资本化的利息支出还是费用化的利息支出在财务上如何核算,在计算土地增值税的时候应从开发成本开发间接费用利息支出中调整出来。
作者: 卢闽北    时间: 2009-9-15 15:15
支持鱼儿的观点,顶一个
作者: syong12345    时间: 2009-10-23 15:23
xuexixuexi
作者: 江苏MIMI    时间: 2009-10-24 21:37
如果停工3个月以上的就不能资本化,不能资本化就不能进成本,不能进成本自然就不能扣除
作者: wuyang12    时间: 2009-10-25 22:01
学习了,支持各位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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