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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第十九条应怎样理解? [打印本页]

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09-8-12 15:29
标题: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中的第十九条应怎样理解?
第十九条 企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凡约定企业为购买方的按揭贷款提供担保的,其销售开发产品时向银行提供的保证金(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在当期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那意思是说为业主办按揭我公司所交的保证金这一部分是不能所得税前扣除的???可这一部分钱以后是要退的.那我可以挂在往来款里嘛?

[ 本帖最后由 可爱多 于 2009-8-19 16:53 编辑 ]
作者: syrzzl    时间: 2009-8-12 15:36
保证金做往来款啊,其他应收款-保证金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8-12 20:04
确实应该挂其他应收款
作者: 刘志岗    时间: 2009-8-12 21:44
没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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