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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打印本页]

作者: 朱迪    时间: 2009-8-12 14:38
标题: 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时间:2007.11.01
来源:中国税网
问:出于节约成本,我司将一些员工的私车公用,并报销部分费用,该费用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
HIDE答:国家并未对此出台专门性文件,参考《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通知》(苏国税发[2004]97号)第四条“私车公用发生的费用应凭真实、合理、合法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对应由个人承担的车辆购置税、折旧费以及保险费等不得税前扣除”、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若干企业所得税业务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3]646号)第三条“对纳税人因工作需要租用个人汽车,按照租赁合同或协议支付的租金,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对在租赁期内汽车使用所发生的汽油费、过路过桥费和停车费,在取得真实、合法、有效凭证的基础上,允许税前扣除。其它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如车辆保险费、维修费等,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之规定,对于私车公用期间的费用,企业凭着真实、合法、有效凭证可以税前扣除,但是不包括应由个人负担的汽车费用。/HID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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