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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的"新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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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可爱多
时间:
2009-8-11 15:07
标题: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的"新办企业"是如何界定的?
国税发(2006)31号文件中第10条里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中有如下规定:(2)
新办开发企业在取得第一笔开发产品实际销售收入之前发生的,与建造、销售开发产品相关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和业务招待费,可以向后结转,按税收规定的标准扣除,但结转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3
个纳税年度。其中的“新办开发企业”是如何界定的?我能这样理解嘛?在此文件公布后成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就是新办开发企业,这样理解对吗?还是税法上对此有另外的定义?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8-11 15:57
国税发【2006】31号文是2006年3月6日下发,但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我认为“新办企业”是指从2006年1月1日后成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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