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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联企业的利息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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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7 13:15
标题:
关联企业的利息问题
总部在香港(投资方),香港公司向香港银行借款,指定货款只能用于杭州项目的款向,其利息如何由杭州公司在税前列支?
(1)直接由杭州公司付给香港公司,由香港公司开具利息发票,在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情况下是否可全额在税前列支?香港公司收入利息,是否要交营业税?
如何操作使利息可以在税前正常列支,如何操作可以使香港公司利息收入免营业税?
谢谢。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8-7 13:20
你们香港的公司是不是设立在免税区的,维尔京群岛?如果是免税区,那就谈不上什么营业税了
但是在支付利息时境内公司要代扣代缴营业税以及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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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阿斯兰 于 2009-8-7 13:23 编辑
]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8-7 13:23
而且这个税率相当高,感觉不太合算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8-7 13:30
问:国内企业之间贷款的利息是什么时间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如果向国外企业支付利息应何时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答:分两种情况:居民纳税人与非居民纳税人。
(1)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所以,对于居民纳税人,利息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
(2)非居民纳税人《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2007年第63号)第三十七条规定,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一百零五条第二款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七条所称到期应支付的款项,是指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应付款项。
所以,支付给非居民纳税人的利息,应按上述规定“支付人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应当计入相关成本、费用”时代扣代缴所得税。这与居民纳税人的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的规定是有差别的。具体操作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号)执行。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8-7 13:30
根据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40号)及实施细则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是指:提供或者接受条例规定劳务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内。
因此,从2009年1月1日起,境外母公司取得的利息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缴纳营业税,你单位在向境外母公司支付利息时应履行代扣代缴营业税义务。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7 13:41
标题:
谢谢,那这部分利息是否通过银行委贷是最好的。
那香港股东的这部分利息直接支付是麻烦,是否可以通过国内的银行按委托贷款的方式借入给杭州公司。
杭州公司是否可以完全在税前列支(不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12 11:38
标题:
谢谢勇者无敌
去国税局问了,代扣代缴利息的营业税、所得税后利息由杭州公司付给香港公司。按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不高于权益性资本2倍的情况下,可以税前列支的。
作者:
果子
时间:
2009-8-13 20:47
按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在不高于权益性资本2倍的情况下,可以税前列支的。
还是指借款利息不高于权益性资本2倍吗|?
清风苇笛好不好介绍下权益性资本的概念。权益性资本:股本??或是所有者权益??脑子一下短路了
作者:
huangruoxie
时间:
2009-8-14 17:51
以前有个总公司统一借款给开发企业利息扣除问题规定,也不知道失效了没有!
作者:
李会5288
时间:
2009-8-15 11:12
标题:
回复九楼
新31号文规定关联企业互借款的利息可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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