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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公司售付汇的如何税前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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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7-31 09:02
标题:
房地产公司售付汇的如何税前列支
我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合同。合同注明国内税收由我公司承担。我公司代扣代缴了所得税、营业税、地方教育费附加。税单纳税人也是我公司。
但此笔税的实际纳税人是那家外国公司。
因数值较大,通过什么方式使这笔代扣代缴税金在税前列支。
问了国税说,可以签个补充合同,补充这笔税(总合同价款加大)由外国公司承担,并由外国公司将这笔钱打回给我公司。但是这样做,外国公司不可能把税钱打还给我公司。
求教各位,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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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清风苇笛 于 2009-7-31 15:58 编辑
]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7-31 09:14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你觉得税局的说法有意义吗?
作者:
zljabcd
时间:
2009-7-31 10:56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每次纳税前将要付的金额换算成税前数,然后按税前金额计算税款。
让国外公司按税前金额开发票(国外公司开收据也行的),税款就可列支啦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7-31 15:55
标题:
谢谢!
知道了,有道理,那我以后补签个合同,发票开含税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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