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的相关问题 |
2007-10-15 [来源]税务稽查处 |
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我不太如何理解这一条款? 比如:一生产性企业修建办公大楼,有部分材料没有取得发票,是白条入帐,计入在建工程.这些材料是从个体户购买的,由于没有发票,价格也低于市场价格.经过计算,这部分材料入帐价格为10万. 根据这一条款应如何处理呢?税务稽查在实际工作中是如何处理的呢? 导致少缴税款,税务是如何取证的? 违法所得是指谁的所得呢?违法所得如何计算的?少缴税金如何算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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