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未将已完工的项目结转销售被认定偷税,对吗?
[打印本页]
作者:
香茗小米米
时间:
2009-7-26 13:23
标题:
未将已完工的项目结转销售被认定偷税,对吗?
公司分期开发,第一期已办理入住,但没有产权证经税务局检查要求结算,并对少于预缴税款的部分认定偷税,要一倍罚款。我们认为要求补缴税款可以,但认定偷税不合法,请大家帮忙议一议呀!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7-26 14:00
既然一期已交付入住,已经符合所得税清算条件。另外企业所得税是采取年中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故这得看贵公司收取房款的所属期限,所属期限的年度终了后的5个月内必须汇算清缴所得税,多退少补。超过申报期限未申报缴纳,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应补缴的税款,可按照偷税论处,除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后,可并处0.5——5倍罚款(不管财务上如何核算)。
作者:
四只眼
时间:
2009-7-26 17:34
关于已完工未及时结算的,新31号文这样规定:
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三十五条规定,开发产品完工以后,企业可在完工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选择确定计税成本核算的终止日,不得滞后。凡已完工开发产品在完工年度未按规定结算计税成本,主管税务机关有权确定或核定其计税成本,据此进行纳税调整,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我的理解: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征管法第63条偷税处理,未造成少缴税款的按征收管理法第64条处理,处罚款。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