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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请问斑竹,土地评估增值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青青子衿    时间: 2007-12-10 12:23
标题: 请问斑竹,土地评估增值的问题?
我们是新成立的公司,国企为最大股东,因为在开发初期,没有收入,但是部分股东要求分红,领导决定要将持有的土地进行评估增值,并计入收入来实现分配.
请问,1,评估增值部分是否可以计入收入,还是应计入资本公积??
2,如果计入收入,是不是一定要计入所得税纳税额交税?
如果这样,可以有别的更好的办法来实现分红吗?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7-12-10 16:11
根据现有政策,你单位是不可以土地评估增值的。如果硬做,财务上应进资本公积,但进这个科目,是不允许分配红利的。会计师事务所查帐会面临问题。
税务评估增值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跟会计处理没有关系,缴了税,税务机关不会过问的(这一块不是很统一)。但是以后企业所得税土了扣除成本及土地增值税清算扣除成本,都会存在一定问题。
违法的事情,怎么做都不会自圆其说,还是慎重的。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企业土地评估增值转资本公积和注册资本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请示》(台财发[2005]4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规定精神,对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活动,在税收上不能确认企业土地隐含的增值已经实现,因此,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对土地评估增值部分通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的数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也不得扣除。上述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 本帖最后由 xiaofengcpa 于 2007-12-10 19:23 编辑 ]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12-11 09:1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税发[2000]84号和浙地税函[2005]198号文件规定,对企业土地进行评估,发生土地评估增值,并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而土地使用权未发生转移的活动,土地评估增值部分可不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作者: 溪后人    时间: 2007-12-11 09:16
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本的成本"是指这部分资产的增值或损失已确认为应纳税所得额,并已按税法规定缴纳税款的,可按经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否则,一律按资产的历史成本价入账。
作者: rongziyue    时间: 2013-1-29 13:07
谢谢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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