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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财税〔2009〕60号文中如何确认企业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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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许仙
时间:
2009-7-21 06:31
标题:
财税〔2009〕60号文中如何确认企业清算所得
财税〔2009〕60号文中如何确认
企业清算所得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发布后如何计算企业清算所得,谈谈自己的看法
企业清算所得税中第三条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如下:
(1)全部资产均应按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第四条: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由此可知:
清算的清算所得的计算公式如下:
清算所得
=
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公允价格)-资产的计税基础(税法规定的资产尚可扣除金额)-清算费用(法律中优先受偿权)-相关税费(清算中契税、营业税、存货的进项税)+债务清偿损益(债务的计税基础-已经偿还金额)-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我个人认为相关税费应包含企业以前年度欠税。
举例如下
资产负债表:(单位:万元)
负债账面价值
负债计税基础
最终清偿额
应付账款:
2000
1900
1800
应交税金:
900
(以前年度欠税)
900
900
应付工资:
300
300
300
短期借款:
1500
1500
1400
预计负债:
10
(售后服务费)
0
10
合计:
5010
4600
4410
企业的清算期内支付清算费用
100
,支付职工安置费、法定补偿金
80
。清算过程
中发生的相关税费为
20
,以前年度可以弥补的亏损
300
。
清算所得
=5650-5090-100-80-20+
(
4600-4410
)
-300=250
万元
清算所得税
=250
×
25%=62.5
万元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7-21 08:03
财税〔2009〕60号文中如何确认企业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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