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有关契税的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路云儿
时间:
2009-7-15 10:48
标题:
有关契税的问题
各位前辈:
我是刚刚入房地产行业的一名会计,有这样的一个问题,账务中只要入“拆迁补偿费”科目的所有金额都需缴契税吗?我们公司拆迁补偿费包括:土地出让金,征地管理费,动迁补偿费。谁有这方面的经验请传授一下,多谢!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7-15 11:02
这个不需要缴纳契税吧。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7-15 12:08
标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明确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相关的契税政策,推动公有住房上市的进程,现将有关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
(一)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成交价格包括土地出让金、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市政建设配套费等承受者应支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及其他经济利益。
没有成交价格或者成交价格明显偏低的,征收机关可依次按下列两种方式确定:
1、评估价格: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相同地段、同类房地产进行综合评定,并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的价格。
2、土地基准地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公示的土地基准地价。
(二)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设配套费
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括在内
。
二、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三、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八月三日
作者:
风里来
时间:
2009-7-15 15:57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路过,新手学习一下...........
作者:
huiaidan
时间:
2009-7-15 17:55
学习。。。。。。。。。。。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7-16 10:21
版主解答的很全面
作者:
路云儿
时间:
2009-7-17 11:18
标题:
谢谢版主
我是一名房地产新手,以后会努力学习的,谢谢版主的全面解答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