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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设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7-13 13:08
标题: 支付给香港公司的设计费是否需要在国内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问题内容:
       2008年,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委托香港某设计公司设计室内装修,当房地产开发公司向香港设计公司支付设计费时需要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吗?
答复内容:
您好:
  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纳税咨询问题收悉,现针对您所提供的信息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

“第三条 居民企业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所设机构、场所取得的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以及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三十七条 对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应缴纳的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每次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时,从支付或者到期应支付的款项中扣缴。”

    因此,贵公司要代扣代缴香港设计公司的企业所得税。
  上述回复仅供参考。有关具体办理程序方面的事宜请直接向您的主管或所在地税务机关咨询。
  欢迎您再次提问。
                                                国家税务总局
                                               2008年11月18日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7-13 13:59
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7-13 14:26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三十七条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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