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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为政府代建拆迁安置房的涉税和帐务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古木西风    时间: 2009-7-11 10:51
标题: 为政府代建拆迁安置房的涉税和帐务问题
问题:我单位为政府代建拆迁安置房,现交付给拆迁办,请问我单位如何确定营业收入的实现,该收入是否需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如何开具税票,政策依据?

回复:您好!您在我们网站上提交的问题已收悉,现对您所提出的问题简要回复如下:
    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苏地税函[2000]309号)文件规定:“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但拆迁安置情况多样,较为复杂,因您所述问题不够明确,无法认定。希望您能提供相关资料至主管地税机关具体认定。
    根据实际缴纳的营业税为计税依据,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7%、教育费附加3%、地方教育附加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征收企业所得税。感谢您对地税工作的支持,欢迎您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如您还有疑问,请拨打我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
作者: 古木西风    时间: 2009-7-11 10:52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拆迁安置有关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苏地税函[2000]309号   

发文单位为: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镇江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扬中新中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拆迁安置产"拆-还-"的营业用房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镇地税函[2000]189号)收悉,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住宅小区建设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549号)精神,纳税人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给予拆迁户补偿或安置的房屋,不论其以何种方式结算价款,以及拆迁人取得房屋作何用途,均应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回,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缴纳营业税。
作者: 简枫    时间: 2010-9-29 08:52
标题: 回复 2# 的帖子
谢谢楼主,现在收集关于拆迁安置的相关资料,请教您能不能说一下涉及的税收问题,尤其是土地增值税,不胜感激。
作者: pinglumiao    时间: 2012-8-8 11:32
既然你诚信诚意的推荐了,那我就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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