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各地答复各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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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eric199
时间:
2009-7-10 23:43
标题:
关于预售收入可否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各地答复各异?
近日,公司各项目财务负责人开半年会,学习新31号文件,遇到问题,有些项目公司所在地税务机关认定预售收入不可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因为新31号文件没有明确,参照所得税法,有些地方税务机关允许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因为新31号文件重新定义了预售收入为销售未完工产品收入,搞的集团财务总监也不知道如何安排指导纳税筹划,我本人也特意电话咨询了杭州的12366答复为:不可以。而我目前所在地(非浙江省)情况是同城内有些城区允许,有些城区不允许。不知道各位同行,有什么看法?
作者:
hjs666@sina.com
时间:
2009-7-11 07:49
预售收入是不允许作为业务招待费、广告费扣除基数的。
作者:
风月无边
时间:
2009-7-11 10:25
目前各地规定不一,政策把握不一,(2009)31号文中模棱两可的表述造成了如今的这种局面
主要是如果允许了预售收入作为扣除基数,那么前几年的业务招待费怎么处理,没有配套的衔接办法
作者:
东华置业
时间:
2009-7-13 15:16
预售收入作为扣除基数
作者:
中明公司
时间:
2009-7-20 17:18
标题:
预售收入是作为扣除基数的
国税发[2009]31号是已经明确了的,应作为扣除基数的,但确如楼上所说的,以前年度已发生的,已作纳税调增部分没有明确.我想可能是悬案了.因为在中国一般是不可能有追朔调整的.现在是没有办改变了.但我们以前在处理这类问题时,是作为挂帐处理的,挂在待摊或其他应收中的,尽管在理论上是行不通的,但现在处理就没有政策障碍了.
作者:
eric199
时间:
2009-7-21 19:56
目前情况是,税务的征管、稽查和所得税科三部门政策不一致,搞的企业也比较为难。目前由企业站出来协调各方政策,初步定下来是可以作为扣除依据!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12-9-4 21:53
31号文件明确了,签订销售合同的未完工开发 产品确认为销售收入了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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