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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土地作价投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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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7-1 00:01
标题:
以土地作价投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以土地作价投资如何计算土地增值税?
财税2006-21号文件出台前,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在2009年清算,其可扣除的土地成本如何扣除?
问题:1、是否以评估入账的价值作为土地增值税的扣除?
2、是否以原投资企业的账面成本作为扣除?
作者:
ahui98
时间:
2009-7-1 08:01
青岛市的规定请见青地税函【2009】47号文
六、关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被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其土地成本如何进行确认?
答:房地产开发企业以接受投资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根据有关文件的规定,此类情形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文件的执行日期为界限,分两种情况确认土地成本:
(一)2006年3月2日之后,在投资或联营环节,已对土地使用权投资确认收入,并对投资人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的,以征税价格作为被投资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
(二)2006年3月2日之前,以土地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被投资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应以投资者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作为其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据以扣除,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其中,对在2006年3月2日之前虽未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但受让方已先行合法占有投资开发土地、并已投入资金开始开发的,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7-1 12:51
很明确,投资或联营时形成的土地使用权溢价不得扣除
作者:
多多鱼儿
时间:
2009-8-13 18:10
学习了,如果是转让土地的话,受让方计算土增税时可按土地成本扣除,对于联营的话,增值部分不准许扣除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8-14 00:38
向青岛市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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