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关于车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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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shenghuangci
时间:
2009-6-29 14:58
标题:
关于车辆费用
我们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公司给予每年每人2万的车贴。是拿加油费来报销的。会计一开始在处理时,是做了一个用车合同,内容是其中的一个股份公司无偿借了2辆车给我们使用,所以油费发票一开始是做在营业费用-运杂费里的。
借:营业费用-运杂费 8万
贷:现金-8万
国税汇算清缴是,事务所的人说好像这样不妥,后来会计分别和两个出资公司签订一份汽车租赁协议,两个公司去税务局开了4万的租金发票给我们入账
请问:(1)不能按照原来的操作方法,要按照后来的操作方法的依据是什么?
(2)后来调整后的分录应该怎么做
(3)财务软件里面这个帐应该怎么调整?(现金支付8万是1月-12月陆续支付的,调整是汇算清缴时才调整的)
谢谢各位前辈指教!
作者:
勇者无敌
时间:
2009-8-12 06:54
原来的操作是比较合理的,按照规定可以列支的
事务所过于 谨慎了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09-8-12 12:37
标题:
一般是可以的。
一般签个无偿借车合同,都允许税前列支。
作者:
金色的麦穗
时间:
2009-8-12 12:55
标题:
回复 1# 的帖子
原来的做法不妥当,应该按会计事务所的去做。
作者:
黑帮会计
时间:
2009-8-13 12:53
按事务所的方法好。第一种无偿使用车辆,你们公司还要缴纳车船税的。
作者:
风里来
时间:
2009-8-13 14:40
会计师事务所处理的比较稳健,税收风险控制到位。
作者:
神兵小将
时间:
2009-8-13 16:16
企业的做法可以,事务所的做法更谨慎!既然都按他们的做了还有什么可问的!
作者:
苗菁
时间:
2011-9-24 22:07
事务所遵循的是谨慎性原则,不是什么大问题,应该留一些小毛病给稽查
作者:
bainimei
时间:
2011-9-24 22:35
我公司前会计也是按照第一种方法操作。但是我个人比较赞成事务所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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