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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税务处理依据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8 14:53
标题: 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的税务处理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3]16号


(七)单位和个人转让在建项目时,不管是否办理立项人和土地使用人的更名手续,其实质是发生了转让不动产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于转让在建项目行为应按以下办法征收营业税:

  1、转让已完成土地前期开发或正在进行土地前期开发,但尚未进入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2、转让已进入建筑物施工阶段的在建项目,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在建项目是指立项建设但尚未完工的房地产项目或其它建设项目。

(八)土地整理储备供应中心(包括土地交易中心)转让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收入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中“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征收营业税。
作者: 武艺    时间: 2009-7-1 0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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