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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单位礼品费用支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汗!!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5 21:25
标题: 单位礼品费用支出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57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辽地税个[1999]222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部分单位和部门在年终总结、各种庆典、业务往来及其他活动中,为其他单位和部门的有关人员发放现金、实物或有价证券。对个人取得该项所得,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得税法》中规定的“其他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支付所得的单位代扣代缴。


这样的文件真的令人有无所适从的感觉,试问又有哪个单位这样做了??
作者: 智诚    时间: 2009-6-26 08:52
我们房地产企业经常要搞开业庆典、奠基庆典、竣工庆典什么的,来的人不是社会名流就是政府各部门的实权人物,当然其中也少不了税局重要人物。这时候要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果不说大家也会知道的。
个人意见:由于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主体是个人不是单位,所以单位不应该担负“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义务。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6-27 23:06
真的很无奈!
作者: 188fc    时间: 2009-7-15 09:11
这个文件纯属搞笑,这样代扣代缴了不就是让给送礼人员列份清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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