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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土地转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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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天天天天向上
时间:
2009-6-24 19:42
标题:
土地转让的问题
我司于2004年从一地产公司受让一地块,土地转让协议中约定交易的土地价款为不含税价,该地产公司自我司地价款付清后办理过户手续(现土地已过户到我司名下)。2004年按协议约定以受让方的名义我司以白条的形式到税务机关自查补缴该地块的税款,同时地税开具销售不动产土地发票(按核定的方式代转让方缴了所有的税费:营业税、教育费、城建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请问:
1、这种处理方式可行吗???(可是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是由转让方根据该企业的账面情况计算缴纳的???)(期间地税局联系不到该地产公司)
2、后来发现原来该地产公司自工商注册起至2009年3月是没有到税务局进行注册登记,2009年4月起才到税务机关进行注册登记,近日要求我司提供所交易地块的补税材料(所纳税款的单据),我司应该答应吗????对于我司是否有涉税风险???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0:04
1、这样的处理方式是可行的,既然税务局已经核定征收了各项交易税费,也Dai.开了发票,说明税务局已经认可了,贵公司就可以凭土地转让发票列支成本,代扣代缴的税费理论上应该向转让方收回,虽然协议约定税收由贵公司承担,但是我觉得还是不要将税费列入开发成本,最好挂其他应收款,若干年后以坏账的形式按有关规定进行核销、计入损益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0:06
2、近日要求我司提供所交易地块的补税材料(所纳税款的单据),我司应该答应吗?
是转让方提出要求你公司提供税单吧,我觉得是合理的,如果约定税款应该由转让方承担,可以向其收回后将税单交割给他们
作者:
天天天天向上
时间:
2009-6-24 20:41
有个税官对转让协议中约定的代扣代缴税费(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另外说法: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能代扣代缴,土地转让协议是无效的,虽是税款已补发票已开,我晕!!!!!又找不出理由来反驳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0:43
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不能代扣代缴的规定让他找出来给你看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0:46
标题: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在转让房地产合同签订后七日内,应向当地地方税务机关或地方税务机关委托的代收代缴单位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并提供下列资料:
(一)房屋及建筑物产权、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土地转让、房屋买卖合同;
(三)房地产评估报告;
(四)其他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方式。帐务健全的纳税人,实行查帐征收,对无帐可查的帐务不健全或不能提供完整资料的纳税人,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转让房地产的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缴税的方式:
一、对纳税人以预售方式转让房地产。在项目竣工结算前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可以预征土地增值税。即对纳税人所取得的预收款,当地地税机关先确定一个征收比例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全部转让完毕后再清算,多退少补。
二、以分期付款方式出售房地产的。税务机关可先根据合同规定的售价来计算增值额,以每期收到的价款来确定征收比例,分期预征土地增值税,待售房歉付清后,再清算,多避少补。
三、以其他形式转让房地产的。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在核定其土地增值税额后,规定一个缴税期限,下达缴税通知书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五条
地方税务机关应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委托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应纳的土地增值税
。
一、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土地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未进行任何形式的开发即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只对土地进行一些基础性加工或改造,不进行房屋建造,直接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的。
二、对下列应税行为,委托房产管理部门代收代缴土地增值税:
1.纳税人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屋建造并转让的。
2.纳税人取得房地产产权后未进行任何实质性的改造即再行转让的。
3.纳税人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
第六条 地方税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发给代收代缴单位《代扣代缴税款证书》,代收代缴单位应指定专人征收税款,建立税款征收台帐,分业户登记,做到逐户、逐次登记。
第七条 地方税务部门要加强与土地、房产管理部门的联系,互通情况,提供信息,共同研究解决土地增值税征管小的问题。纳税人未申报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有关部门不得办理有关的权属变更等手续。
第八条 各级地税机关不定期地组织人员对土地增值税征收情况及代收代缴单位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纳税人和代收代缴单位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依照《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九条 本暂行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十条 本暂行办法由江西省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0:50
再举个例子,自2009年1月1日起,税务机关要求企业在支付境外设计费时要代扣代缴纳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这位税务老爷说起来这显然也是不对的喽
所以,这个税务老爷是个税法盲
作者:
天天天天向上
时间:
2009-6-24 20:51
对就跟他提这,没根据不能乱扯,吃了个定心丸,谢谢站长!!!!!!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4 20:54
换位思考,让他说出不能代扣代缴的理由来
他说协议无效就是无效了啊,如果协议无效,那你把我多交的税退给我好了
作者:
天天天天向上
时间:
2009-6-24 20:57
太谢谢,太谢谢!!!!这个网站好呀!!!!!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21:18
有难必问!有问必答!
希望能够做到这一点!大家一起努力
作者:
yi1553
时间:
2009-6-25 07:45
标题:
税收执法人员的水平问题
税收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可是业务素质很差的还是大有人在的,企业该坚持自己观点的还得坚持。不能税务人员说什么就是什么!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6-25 09:11
现在不是你说什么是什么,而是,他们说什么是什么。
税收执法队伍不断发展壮大,可是业务素质很差的还是大有人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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