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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不应该列支 [打印本页]

作者: 宇恒地产    时间: 2009-6-24 10:21
标题: 企业所得税计算时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不应该列支
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应不应该列支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6-24 12:19
费用是指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发生的可扣除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已计入成本的有关费用除外。
 销售费用是应由纳税人负担的为销售商品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运输费、装卸费、包装费、展览费、保险费、销售佣金(能直接认定的进口佣金调整商品进价成本)、代销手续费、经营性租赁费及销售部门发生的差旅费、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如果纳税人根据会计核算的需要已将上述购货费用计入存货成本的,不得再以销售费用的名义重复申报扣除。
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的销售费用还包括开发产品销售之前的改装修复费、看护费。以上的费用都可以税前扣除,但是,是按收入的比例扣除的。广告费按收入的0.8%可以税前扣除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6-24 12:35
房地产公司一般在确认收入之前是不能扣除业务宣传费和广告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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