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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2006年度所得税及地方税费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 税收政策问答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28 18:34
标题: 2006年度所得税及地方税费汇算清缴辅导材料之 税收政策问答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
问:实行工效挂钩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中“控股”是指相对控股还是绝对控股?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再控股其他企业可否实行工效挂钩?
答:“控股”包括相对控股(指第一大股东)还是绝对控股(指占股50%以上)。事业单位比照执行。

问:福利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亏损企业不适用工资加计扣除应纳税所得额的办法。其亏损是指企业帐面亏损还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答:税收上的亏损是指应纳税所得额为负数。

问:福利企业所得税采取成本加计扣除办法,平时预缴时采取加计扣除还是在年终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一次性进行成本加计扣除?
答:在预缴时,应允许企业按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2倍税前扣除。

问:福利企业在成本费用中列支的残疾职工工资是否受1600元计税工资的限制?
答:福利企业残疾职工工资和加计扣除部分均不受计税工资标准的限制。

问:企业发生工伤事故,且企业对工伤者没用参加工伤保险,企业支付的医疗费、赔偿金可否直接税前扣除,还是在“应付福利费”科目列支如能扣除,其标准是多少?
答:凭法院劳动部门裁定或双方协议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收受的不合法凭证,重新取得合法凭证是否可税前扣除?在什么年度税前扣除?
答:企业收受不合法凭证,按规定不允许税前列支,但在次年汇算清缴前取得合法凭证,则允许其税前列支。

问:纳税人由于资金紧张等原因,企业当年计提的工资没有全部实际发放,但在会计核算上已进行了帐户处理,将应实际发放给职工的工资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上述记在“其它应付款”科目的工资可否作为当年实际发放数?
答:根据国税发[2006]56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的“实际发生额”应填报“应付工资”借方发生额,因此,“应付工资”科目借方发生额可作为当年实际发放数处理。

问:相当一部分企业上下半年的奖金发放是不均衡的,能否放宽全年计算计税工资?
答:按文件规定处理,分上下半年分别计算。

问:企业超过国家规定比例和标准为职工个人缴付的住房公积金企业所得税如何处理?
答:企业超过规定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一律作为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超出计税工资标准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

问:企业主将私有车辆无偿提供给本企业使用,并签订无租协议书,该车辆发生的费用可否在税前列支?
答:个人或该车辆的费用发票均不能在税前列支。

问:企业注销发生的坏帐损失,可否税前扣除?
答:符合报损条件的,经批准后,可税前扣除。

问:企业财产损失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报批,企业在注销清算时是否允许处理?
答:财产损失按总局13号令第四条规定处理。

问:查增的销售(营业)收入可否作为计算查增当年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广告费扣除限额的基数?
答:不作为计算基数。

问: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开发产品转作固定资产的,按规定应视同销售,但按会计制度规定,其入帐价值为开发产品的成本,其固定资产入帐价值与视同销售的价值的差异如何处理?
答:在资产计税成本上,上述固定资产的计税成本应为视同销售的价格,并据此计算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额。

问:船舶企业每次修理费不超过船舶原值的20%,但全年累计超过船舶原值的20%,是否认定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答:可以。

问:船舶使用中更新设备,由于是整体购入,难以确定报废价值,企业将设备款作为修理费入企业成本(没有超过船舶原值的20%),是否可以?
答:难以确定报废价值的,由中介机构出具证明。新购设备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增加固定资产原值处理。

二、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
问:个人取得利息收入按规定缴纳营业税等地方税费基金后,在征收个人所得税时可否扣除?
答:不能扣除。

问:94工改补发工资允许分摊到各月计算个人所得税,除了94工改,其他国家规定的补发工资可否参照执行?企、事业单位自行补发的工资可否执行该项政策?
答:属国家有明文规定补发工资的可以,企、事业单位自行决定补发不可以。

问:符合规定的的通讯费补贴、补充养老(医疗)等可否不计入年所得?
答:应计入年所得。

三、营业税、资源税问题
问: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何征税?
答:(1)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其购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上开具的购置或受让原价后的余额为营业税。
对单位和个人销售自建房屋,其自建房屋用地的受让原价,不属于不动产的购置原价,不能在计征营业税时扣除。
(2)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产权转移、股权转移、兼并、分立、整体拍卖、改制等非购置所得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如销售的不动产或受让的土地使用权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指产权转移、股权转移、企业兼并、分裂、企业整体拍卖、改制前该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可按规定给予扣除;如没有原购入或受让凭证的,计税时一律不能扣除。
(3)单位和个人用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抵债(包括法院判决)的,应持有关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税务机关Dai.开统一发票,并按规定缴纳税款。
单位和个人销售或转让抵债(包括法院判决)所得的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以全部收入减去抵债时该项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作价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其作价的认定,按原产权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的税务机关Dai.开统一发票上的金额为准。
(4)不动产或土地使用权的购置或受让凭证,是指企业开具的销售不动产专用发票、转让无形资产专用发票和税务机关Dai.开统一发票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开具的土地出让金专用票据。

问:建筑安装工程可以扣除计税的设备名单具体如何执行?
答:建筑安装工程中的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中使用的设备扣除范围应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03]16号文件中列举的名单执行。财税[2003]16号文件中未列举的设备,不予扣除。
除通信线路工程和输送管道工程以外的其他建筑安装工程使用的设备扣除范围按省地税局浙地税函[2004]436号文件列举的名单执行。

问: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如何计税?
答:驾驶员培训机构向学员收取的各种款项,由驾驶员培训机构统一收取后再支付给交警队的,属价外费用,应并入驾驶员培训机构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由驾驶员培训机构和公安交警部门分别收取的各种款项,应分别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问: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的情况,税收政策有没有变化?
答:停止执行省地税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浙地税一[2000]76号)文件中“对旧城改造中,单位将房屋安置给拆迁户的,暂不征收营业税。但对安置过程中向居民收取超面积部分的价款,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的规定。

问: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如何确认?
答:单位或个人在矿产开采或工程建设中委托施工单位开采矿产品进行销售或自用,其纳税义务人为有矿产开采权(包括有开采许可证和应取得开采许可证,下同)的单位或个人;其销售或自用的矿产品,均应由有矿产开采权的单位或个人按规定缴纳资源税。

问:个人在企业的集资利息收入,到门征申请开具发票,对于利息收入是否应缴营业税?
答:个人贷款利息收入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问:个人之间换房是否应缴纳营业税?
答:应按规定缴纳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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