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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税金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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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6-2 17:47
标题:
甲供材税金问题
房地产开发公司除土建工程外,安装工程、装修工程、基础设施中包括的各项工程还涉及甲供材营业税吗?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 20:04
装修工程甲供材料:
2006年11月27日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 20:05
其他的各项工程都需要代扣代缴建安营业税等
作者:
阿斯兰
时间:
2009-6-2 20:07
标题:
补充一点,关于清包工的概念
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
作者:
我想学习
时间:
2009-6-3 08:45
标题:
回复 4# 的帖子
非常感谢你的回复,再次向您请教:门窗工程到底是安装工程还是装修工程?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6-4 09:38
甲供材料是房地企业税务处理的难点,国家税法没统一的认定标准,各地执行不一,随政策及人为影响很大。根据2009年1月1日新实施的营业税条例细则的规定,发生了新的变化,结合鞍山税务执法实践,现分析如下:
1、甲供设备甲方不纳营业税,设备与安装费单独分开,实际执行已成熟,问题是国家税务总局没有对设备与材料区分的具体认定,一般参照建筑工程相关规定;
2、甲供材料的认定在税务界存在分歧,一种认为只要是甲方购买的材料,是为甲供材料,甲方要纳3.33%的建筑业营业税,国税企业所得税前不能列支;另一种认为,由甲方购买,但由施工单位施工的为甲供材料,其余的由生产企业销售同时安装的不视为甲供材料;两种认定至今无定论。
根据新的营业税法规定,只要对方是生产性企业,销售同时负责安装的甲供材料(要求对方有建筑业安装资质),在合同中合理分开两种费用,不缴纳甲供材料税金;对方是商业企业不提供装,肯定认定为甲供材料;合同中规定提供安装的,是否认定为甲供材料存在争议。
对于甲供材料存在争议的部分,受查税人员主观人定因素影响很大,同时受税务部门的任务指标压力所左右,如果发生争议,处理不好,企业又要补税,又要纳滞纳税;企业如果提前缴纳有争议部分甲供材料税金,有可能在税务稽查时,通过一定的争取,并不需要缴纳,势必对企业造成不必要的负担。
作者:
lchdxy
时间:
2009-6-6 22:22
提前做 好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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