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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27 16:27
标题: 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开发产品抵债,合同规定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款。实际开具收据时间2009年1月5日。
请问: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作者: lks1970    时间: 2009-5-27 16:40
以实际实现销售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销售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5-27 16:55
同意2楼的做法。。。。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5-28 09:53
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作者: 杜拉拉    时间: 2009-5-31 08:46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合同规定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款,说明实际收款应在
12月25日之前,纳税的义务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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