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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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27 16:27
标题:
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房地产开发公司用开发产品抵债,合同规定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款。实际开具收据时间2009年1月5日。
请问:以房抵债的营业税、所得税纳税时点?
作者:
lks1970
时间:
2009-5-27 16:40
以实际实现销售时间为准,也就是说销售合同约定时间为准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5-27 16:55
同意2楼的做法。。。。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5-28 09:53
应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为准
作者:
杜拉拉
时间:
2009-5-31 08:46
采取一次性全额收款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于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权利)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合同规定在2008年12月25日之前一次性付款,说明实际收款应在
12月25日之前,纳税的义务同时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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