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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5月份纳税提醒:不要忘记缴纳房产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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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2 12:23
标题:
5月份纳税提醒:不要忘记缴纳房产税和所得税汇算清缴
1、 本月征期提醒。2009年劳动节假期从5月1日至5月3日,5月纳税申报期至5月18日,请各纳税人做好准备,及时申报。
2、 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期限提醒。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间截至2009年5月31日,请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3、 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提醒。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认定条件但未办理认定手续的纳税人请在汇算清缴结束前前来办理。
4、 房产税征期提醒。5月是房产税的征期,请各纳税人做好准备,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申报。
5、 房产税政策变动提示。原《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已自2009年1月1日起废止。请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组织以及外籍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缴纳房产税。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2 12:23
房产税若干政策及征收规定摘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使用人缴纳。对产权所有人不在房屋坐落地所在市、县范围内常住的,其房产税由使用人或代管人缴纳。
二、房产税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后的余值依1.2%的税率缴纳。出租房产收入按租金收入依12%税率缴纳,个人房屋出租政策适用《杭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租房屋税收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三、按出租收入征收的房产税,一律以取得租金收入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于次月15日前申报纳税。按房产原值征收的房产税于每年的五月份征期申报纳税。
四、根据财税[2005]181号、浙地税函〔2006〕14号文件精神,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上述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地下建筑房产原值的确定标准:
(一)从事工业生产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二)从事商业经营或其他用途的自用地下建筑,以地下建筑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作者:
李科技
时间:
2009-5-12 15:57
O(∩_∩)O谢谢楼主的提醒!!
作者:
王芝801126
时间:
2009-5-26 16:47
楼主真细心,不错!!!!!!!!!!!!!!!!!
作者:
夕阳
时间:
2009-7-5 12:11
是啊,楼主真细心呐
作者:
杨羊羊
时间:
2009-7-10 23:11
谢谢楼主提醒!!!!!!!
作者:
清风苇笛
时间:
2012-2-8 13:26
杨羊羊 发表于 2009-7-10 23:11
谢谢楼主提醒!!!!!!!
谢谢,研究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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