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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退房涉及的税收 [打印本页]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9 21:32
标题: 退房涉及的税收
开发企业开发网点,2007年实现1000万元的预售房款,并按税法规定并入应纳税所得额(1000*20%=200);2008年因开发企业经营结构调整,拟将开发产品--网点全部持有自己不做出售,对已预售的网点全部退房。
问题:2008年汇缴清算时是否可将2007年已并入应纳税所得额1000*20%=200万元做纳税调减?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5-9 23:13
已经办理退房手续的部分应该可以。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10 07:18
在税务处理上,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在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后,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尚未办理纳税申报的,应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已办理纳税申报的,应重新按调整后的会计处理依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办理纳税申报;如果是在纳税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后已汇算清缴的,所涉及的应纳所得税调整,应作为本年度(即财务报告年度或纳税年度的次年)的纳税调整。


  如果报告年度的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会计核算并调整报告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如果报告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发生于报告年度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后,对于所得税汇算清缴时涉及的需调整报告年度所得税费用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进行核算并相应调整本年度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5-11 10:21
学习学习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5-11 22:31
学习了,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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