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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123号专题】讨论: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时土地怎么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7 13:58
标题: 【123号专题】讨论: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时土地怎么处理?
讨论:分公司转为子公司时土地怎么处理?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7 20:53
难道是直接转让?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0:54
房地产企业遇到这样的问题其实是不多的

遇到最多的类似问题是由集团公司拍地后转到自己控股的项目公司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7 20:57
如果是集团公司拍地后转到自己控股的项目公司怎么处理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1:01
一般拍地的时候都是集团公司出面,拍到地到政府交地一般还有一段时间,这个时候一般都会新注册一个项目公司,修改一下相关的立项的主体,办理土地证的时候就直接做到项目公司了,所以就不涉及到税金之类的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7 21:03
站长果然经验丰富,佩服!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1:05
云老师,过奖了,有一些事情可能只有身在这个行业才会知道的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1:08
分公司转成子公司

我觉得是不是应该用公司分立的形式来进行处理比较合理,分立应该会少一些麻烦,但是具体没有遇到过。

云老师有何高见?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1:09
有限责任公司的分公司分立程序
  公司分立可以采取派生分离和新设分立两种形式。  
  公司需分立的,公司股东会作出决议,并按《公司法》的规定,履行通知债权人、处理债权义务后,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相关登记材料,申请变更登记。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将一部分资产分出去另设一个或若干个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续。另设的新公司应办理开业登记,存续的原公司办理变更登记。
  
  1、分立后存续公司办理变更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变更登记申请书》。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担保情况的说明。
  (5)公司新一届股东会议决定(主要写明:总股本及其股本构成、公司领导班子有否变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变更的事项)。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变动情况对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届股东会全体股东出具的《确认书》。
  (8)《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A;法人)》、《公司股东(发起人)名录(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历表》、《公司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会成员情况》。
  (9)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档案室提供加盖工商局档案专用章的公司章程复印件。
  
  2、派生新设立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公司股东会(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出几个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分立后存续公司原营业执照复印件(需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二)新设分立
  新设分立是指公司将全部资产分别划归二个或二个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
      
  1、新设公司办理开业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董事长签署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和其他开业登记材料。
  (2)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和原公司股东会(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决议(主要写明分立为哪个公司、分立的主要内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4)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5)原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发照机关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办理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公司股东会同意分立和注销决议(主要内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注销)。
  (3)分立各方签订的分立协议。
  (4)刊有原公司分立内容至少三次公告的报刊。
  (5)原公司作出的债务清偿或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6)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复印件(需加盖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应提交的文件。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7 21:14
查找了一下资料,确实有利用公司分立进行的相关筹划,已经发到论坛,和大家共享


转让土地妙用公司分立形式进行筹划
地址:http://www.fdckj.com/viewthread.php?tid=13187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7 21:37
分公司转成子公司应该不属于分立吧。
哪个同志实际操作过呢?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8 12:06
母公司先将分公司管理的资产(如土地之类的)收回,再由母公司对子公司做长期投资成立子公司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5-21 12:35
分公司和子公司?我再看看经济法去。
作者: 1126自强不息    时间: 2009-8-1 22:31
房地产公司的分公司变子公司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转自中国税网

        我公司是一家房地产企业,注册地在济南,在青岛胶南市有一分公司,也是作房地产,现拟将该分公司变成一家全资子公司,请问营业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契税如何处理?

      答复如下:

所述属于房地产企业将部分资产分离给新设的企业,被分立企业股东换取分立企业的股权,实现的依法分立。

一、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如果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只收取固定利润,《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90号)规定,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二、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
  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三、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分立,当事各方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2.分立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3.被分立企业继续存在时,其股东取得的对价应视同被分立企业分配进行处理。
  4.被分立企业不再继续存在时,被分立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5.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五、企业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
  (一)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
  (二)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的资产或股权比例符合本通知规定的比例。
  (三)企业重组后的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重组资产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四)重组交易对价中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本通知规定比例。
  (五)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在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六、企业重组符合本通知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交易各方对其交易中的股权支付部分,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特殊性税务处理:
(五)企业分立,被分立企业所有股东按原持股比例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且被分立企业股东在该企业分立发生时取得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分立企业接受被分立企业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被分立企业已分立出去资产相应的所得税事项由分立企业承继。
  3.被分立企业未超过法定弥补期限的亏损额可按分立资产占全部资产的比例进行分配,由分立企业继续弥补。
  4.被分立企业的股东取得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如需部分或全部放弃原持有的被分立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应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如不需放弃“旧股”,则其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可从以下两种方法中选择确定:直接将“新股”的计税基础确定为零;或者以被分立企业分立出去的净资产占被分立企业全部净资产的比例先调减原持有的“旧股”的计税基础,再将调减的计税基础平均分配到“新股”上。
  (六)重组交易各方按本条(一)至(五)项规定对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非股权支付对应的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被转让资产的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四、契税

对于被分立企业承受的房地产可免纳契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的规定:“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作者: 武昂    时间: 2015-6-17 16:36
好好学些,天天向上
作者: 错落的黄昏    时间: 2015-9-18 17:23
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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