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如何征税?
[打印本页]
作者:
老照片
时间:
2009-5-6 14:10
标题: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如何征税?
问: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因为动迁户被拆迁的房屋是产权房,回迁后的产权房在办理产权时需要房地产开发公司出具商品房销售发票,根据国税发【2009】31号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回迁房建造支出”可以计入“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项目。问题是:房地产开发公司回迁房的行为是否视同销售缴纳营业税,收入怎样确定?是否计缴企业所得税?还涉及其他税种吗?
答:流转税管理处: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动迁居民建造的回迁楼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计税依据为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按照契税政策规定,各种拆迁补偿费均应计入契税计税依据,包括房屋货币补偿和房屋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采用回迁方式进行动迁安置属于房屋原地实物补偿,房地产开发公司应以补偿房屋开发成本为计税依据缴纳契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安置用房,应当视同销售,缴纳土地增值税。房地产开发公司将房屋给回迁户,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对回迁标准面积内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回迁房屋标准面积内实际发生的成本确定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实际取得的收入确定销售收入,按回迁房屋超出面积部分实际发生的成本结转销售成本,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
中国财税浪子
时间:
2009-5-6 14:12
这是大连地税的回答,地方性色彩太浓厚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6 18:38
大连地税这方面的工作做得最好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6 19:41
大连地税
不错
作者:
有一点糊涂
时间:
2009-5-8 17:59
大连有这方面的规定真不错。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5-9 09:44
大连做的不错,就是近年来执法实践过严!
作者:
xiaofengcpa
时间:
2009-5-9 09:51
这是大连地税对此问题的08年回答,何做比较。
房地产开发企业回迁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2008-10-31 [来源]流转税管理处、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企业所得税管理处、票证管理所
问题:房地产企业开发建造过程中有给个人的回迁、也有给部队的回迁,回迁不足50平方米的,给50平方米;超过50平方米不足70平方米,给予每平方米500元的价格(大概,记不清了),请问:在这种情况下,缴纳什么税金?发票如何开具?发票如果全额按照平均售价开具,企业收不到这笔钱;不全额开具,不符合税法规定;发票中有50平方米是不收取价款的,另外的超面积是以500元/平方米销售的,低于平均售价。请问:如何处理?
答复:流转税管理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回迁楼安置动迁居民的行为,按现行税法规定,应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安置回迁行为按税法规定计税依据应按同期销售同类不动产的市场价格缴纳营业税。
财产与行为税管理处: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应当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地产评估价格确定为回迁户建造的房地产的销售收入,没有评估价格的,按以下顺序确定:按照销售同类房地产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本企业当期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按同一地区、同一年度销售的同类房地产的平均价格确定。
企业所得税管理处:依据税法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其开发的同类商品房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回迁标准面积内的回迁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对超出回迁标准面积的部分,应按规定结转房屋销售收入和成本费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票证管理所:按实际发生额据实开具相应的发票。
主办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