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函[2005]319号文规定:发生的个人以评估增值的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暂不征税,其财产转让所得纳税时间仍为个人股东转让、清算和收回投资时。据财税[1998]61号文《关于个人转让股票所得继续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规定,对个人转让上市公司股票所得是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因此,如果在投资环节不对其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那么对于上市公司的股东,即使其以后转让股份,也不能对其投资的非货币性资产评估增值征收个人所得税。国税函[2005]319号文的规定会让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合理地规避非货币性资产增值应纳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