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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打印本页]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 19:11
标题: 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2007年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三 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多列建筑成本 偷逃所得税收


一、基本案情:
高邮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是私营独资企业,2004年2月份新办,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该公司于2005年1月份开盘预售,2005年5月工程全面竣工,建筑面积12573.54平方米,2005年度销售房产9476.68平方米,销售收入16109871.00元。
该公司2004年度帐面亏损723950.84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5630.96元,年度申报亏损额578319.88元;2005年度帐面利润1327346.85元,经某税务事务所审核,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56507.02元,弥亏后的200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为905533.99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98826.22元,2005年度应纳地方税收1038340.82元。
2006年8月中旬,高邮市国税稽查局对该公司2004-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专项检查。
稽查人员对该公司是采用顺查法,在对其2004年度“开发成本”帐薄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有钢材购进,购进金额320000.00元,经查阅其与建筑公司协议合同,合同约定是由甲(房产开发公司)供料,房产开发公司为了保证开发房的质量,对部分主要建筑材料直接从销售方那里进货,款项也是由房产公司向材料供应商家支付。稽查人员查看钢材发票时,发现发票的底纹有异常,于是就向该公司财务人员了解钢材的进货渠道,财务人员解释说,税务事务所对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审核时,已发现这类票有问题,当时已要求该公司整改,该公司已于2005年度重新取得发票,并将原开发成本冲回,经查该公司2005年7月一笔凭证记载如下:
借 开发成本—建筑成本 8617632.82
贷 预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500000.00
应付帐款—某建安公司 797632.82
开发成本—钢材 320000.00
附:建筑单位开具的工程发票,票面金额计8617632.82元,工程决算报告,建筑工程总造价8297632.82元。
原来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已包含钢材款,《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作为承建单位按工程全额计征营业税完全符合税法规定。
根据会计核算的客观性原则,该笔钢材是直接向钢材供应商购买,且款项也是向钢材供应商支付,记入开发成本的钢材发票也应由钢材供应商提供。《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三条规定:纳税人申报的扣除要真实、合法。按此规定,可记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工程金额应为决算报告注明的8297632.82元,而不是票面金额8617632.82元,超过决算报告部分的属建筑单位多开,多开金额不得在税前扣除,按面积计算结转的开发成本241184.74元应作纳税调增处理。
二、处理决定:
该公司应取得而未取得正式发票、以及在帐薄中多列成本,少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偷税。根据《税收征管法》以及《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有关规定,高邮市国税局对该公司作出补缴所偷企业所得税79590.74元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处偷税数额的50%罚款的税务处理(处罚)决定。
三、稽查建议:
在房产开发商提供部分材料情况下,建筑企业计征营业税的营业额虽是工程全额,但在开具建筑发票时,应剔除甲供料金额。作为稽查人员在检查房地产企业时,首先要搞清是否甲供料,一旦有甲供料,就要对应工程决算报告查看其工程发票,以妨建筑企业多开发票。
来源: 江苏国税网
  作者:陈惟东 作者单位:高邮市国税局

云中飞点评:
我们所认识"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 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在 “甲方供料”工程中施工单位只按照合同上的价款缴纳建安营业税,但由建设单位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却没有足额缴纳营业税。所以这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实质是偷逃了营业税。目前这种“甲方供料工程”并不少见,普遍存在未将材料款计入营业额导致建筑营业税扣缴不足的情况。
但是,本案的施工单位(已方)并没有平常出现的偷逃了营业税的现象,而是交足了营业税。本案的检查人员并没有就此打住,而是异常敏锐的检查了建筑单位的工程发票金额,发现工程发票金额包含了房产开发商提供的那部分材料价款,从而揭开了该房产开发商重复列支材料成本的事实。
从这个案例身上,我们明白了"甲方供料”工程的检查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施工单位(已方)有没有少交营业税;另一方面是建设单位(甲方)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2007年是房地产开发企业检查年,对于"甲方供料”工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我们第一时间的反应是:他有没有重复列支材料成本?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2 20:42
学习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作者: majilin    时间: 2009-5-2 23:11
标题: 请教
如果甲供材发票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块的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应该是谁?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交吗?还有这部分可以直接以材料票入成本吗?不开这部分建筑发票可以吗?
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2 23:13
经典。实用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 23:52
如果甲供材发票直接开给甲方,那么这块的建筑营业税纳税主体应该是谁?
可以以甲方的名义交吗?
答:纳税主体应该是乙方。
还有这部分可以直接以材料票入成本吗?
答:可以
不开这部分建筑发票可以吗?
答:不可以。
作者: 张俊生    时间: 2009-5-3 10:41
不是很明白啊,人家已将32000开发成本冲回,怎么说是重复列支成本了呢。
作者: 妮莫小鱼儿    时间: 2009-5-3 13:02
学习学习哈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3 10:44
浙江省甲供材料开发票新规定(一定要看)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文文号:浙地税函[2007]335号   
发文部门:浙江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时间:2007-7-14  

台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建筑业应税劳务甲供材料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台地税发[2007]1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生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因此,建筑施工企业在提供建筑业应税劳务后,如发生建设单位提供材料(以下简称“甲供材料”)情形,在开具发票时,“甲供材料”价款不能作为发票开具金额。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的确定,按现行营业税政策有关规定执行。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的有关规定,对建设单位提供材料情形的,固定资产计价中应包括“甲供材料”发票实际金额,并据此按税法有关规定计提的折旧允许税前扣除
作者: 我的电脑    时间: 2009-5-24 20:30
甲方供料”工程,一般是指 建设单位(甲方)为了保证工程的质量,采取一种“甲方供料”的方式,即工程材料由自己提供,施工单位(已方)仅以人工价款进行投标,双方只以中标的人工价款为工程造价签订合同和工程结算。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8 10:19
甲供材料应如何进行票据处理的分析
什么叫甲供材料?就是甲方供应乙方施工使用的材料设备。甲方是相对于乙方而言,在现实中一般指发包方,建设方;而乙方则指使用甲供材料的施工单位。
甲供材料一般在房地产开发企业使用较多。之所以甲方要采用供应拨付材料设备的方式开发房产,主要原因是甲方为了保证材料设备质量,使开发的房产在主要建筑材料的质量上得到保证,避免因材料质量缘故影响房屋结构及销售。因此,有了甲供材料,就会有甲供材料涉及的建筑营业税金问题。但是,并不是所有的甲供材料都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只有那种属于建筑施工企业施工所用的甲供材料才会涉及甲供材料建筑税金。
以下就对几种甲供材料的涉税问题及票据的取得进行举例分析:
一、某建筑施工企业A承包了一项目的主体建筑工程,甲乙双方的承包合同约定,该工程的主要建筑材料(混凝土、钢筋)800万由甲供,其余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合同承包总价(不含甲供材料)2000万,这种情况下的甲供材料的税金如何确认以下内容需要回复才能看到
税法规定,建筑安装工程,无论财务如何核算,其计税营业额都包含建筑安装工程所用的材料,因此,上例的计税营业额应为2800万(2000+800),至于这2800万营业额的税金92.4万(2800*3.3%)如何承担,则应由甲乙双方各自承担并交纳.税法规定材料包含在施工营业额中,但并不是说税金也要建筑施工企业承担交纳.因为工程造价(产值)是由料工费利润税金组成,在施工承包项目中,如果没有材料价款,则相应不再有材料金额的税金,相反,如果建筑施工项目造价中包含了所有材料,则税金全部由施工方承担并交纳.所以,甲方可以凭采购材料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并相应完缴该材料的建筑流转税金.乙方也只根据自己承包范围的合同金额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
二、某建筑安装公司为该项目安装中央空调设备,主要设备空调260万由甲方采购供应,安装劳务为190万。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开具了190万的建安发票给甲方。这种方式的甲供材料设备的税金又如何确认?
财税[2003]16号规定,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不包括设备价值,因此乙方的计税营业额为190万,也就是说,该设备价值不作为营业税的计税基础,相应的,这甲供设备也就不需要交纳营业税金。
三、某铝合金门窗制作生产企业承包了该项目的门窗安装工程,签定了安装施工合同。合同中明确了铝合金材料金额为300万,安装劳务费为80万。现在分为两种情况举例,一是该生产企业具备施工资质,二是不具备建筑安装资质。甲方该取得乙方怎样的发票?
首先分析第一种情况:具备安装资质。
国税发〔2002〕117号规定:1)凡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纳税人;3)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安装)方式开展经营活动;4)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都同时满足,因此,甲方只需取得该安装企业提供的材料发票和安装发票即可。取得的材料发票300万可以直接进成本,不需要交纳建筑营业税金,因为这种情况下的材料不属于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117号文件所称自产货物主要有:①金属结构件,包括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②铝合金门窗;③玻璃幕墙;④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⑤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自产货物,如铁塔、护栏、隔离栅等。除此之外,纳税人购进原材料委托工业企业加工生产的上述产品,视同自产货物。
    再谈第二种情况:不具备安装资质。
由于117号文的四个条件需要同时满足,才能分别纳税,不具备安装资质,则一律征收增值税,即不再属于营业税计税范围。因此,甲方取得的发票也就是乙方提供的材料发票。这样的材料发票直接入成本,不再交纳建筑营业税金。
在贯彻执行117号文时还需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不同混合销售行为仍适用不同的规定
  对混合销售行为是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税法上有不同的规定。117号文出台后,并不意味着这些规定都已改变。除117号文件所确定的符合条件的混合销售行为应依该文件征税外,其它的混合销售行为仍应按情况适用不同的规定。
  四、有人问,一家企业承包了他们单位的外墙涂料粉饰,最后竣工付款时,那单位拿的增值税材料发票来,他则要求该企业开具建安发票来才付款,双方争执不下,问我该怎么办?
分析:该企业应是生产销售性质的企业,它这项经营业务是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从事生产批发零售企业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其它单位(即非增值税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营业税。因此,该企业如果是增值税企业,它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全额征收增值税,所以材料发票是正确的。反之,如果该企业是建筑安装企业,则当然是全额的建安发票。
1)是按纳税人是否兼营非增值税应税业务来定。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对未兼营非增值税应税劳务(即仅从事增值税应税业务)的增值税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收增值税。对未兼营增值税应税业务(即仅从事营业税应税业务)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2)是对从事兼营业务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即既是增值税纳税人又是营业税纳税人),则按纳税人兼营业务在其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两者所占比重的大小来确定。如果年货物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则全部征收增值税,否则,全部征收营业税。
五、甲方与某园艺种植中心签定项目的绿化工程,有两个方案:一是直接与园艺中心签定绿化施工工程,包工包料总价200万,由园艺中心提供植物并栽种;二是由甲方向园艺中心采购苗木150万,再拿给第三方的专业绿化工程公司种植,专业绿化工程公司只收取种植劳务费50万。两种方案孰优孰劣?该取得何种票据?
分别分析两种方案的税金,因为总价200万不变。
第一种,园艺中心是增值税纳税主体,它200万包工包料的施工行为,是混合销售,甲方只需要取得园艺公司的增值税材料发票200万即可,不交纳营业税金。
第二种,甲方取得园艺中心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第三方种植完成后,再支付50万的劳务费,取得建安发票。但150万的苗木材料发票,此时即要被认做第三方绿化工程公司的计税营业额,而这150万却是甲供材料,因此这甲供材料税金却要由甲方承担交纳了。
所以第一种方案是唯一优案之选。
综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成本科目设置时,为以后方便自己核算甲供材料,以及与税务核查清理的需要,可以在建筑安装工程费子目下把门窗类材料,苗木类材料与其它的建筑材料分开,免得税务笼统的把所有材料认定为应交纳建筑税金的甲供材料。
作者: 大鹏展翅    时间: 2009-5-28 11:32
又学到了不少知识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9 12:19
解读甲供材料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解读甲供材的税收处理的相关规定

            
                  时间:2007.07.03作者:赵国庆 来源:中国税网
            
    甲供材就是甲供材料。所谓“甲供材料”建筑工程,是指由基本建设单位提供原材料,施工单位仅提供建筑劳务的工程。
     对于甲供材的税务处理问题,应该将在政策上是比较明确的。但是由于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一直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这就带来了开票的问题,以及随着而来的其他税收问题。下面,我们分两个部分和大家来解读一下甲供材的税收处理问题。第一部分,我们和大家解读一下甲供材如何征税的相关规定;第二部分我们和大家来探讨一下对于甲供材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衍生出来的开票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相关税收处理问题,并提出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第一部分:甲供材征税的相关规定甲供材征税问题主要指的就是甲供材如何征收营业税的问题。《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含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和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营业税“建筑业”税目中包含以下几个项目:①建筑、 ②安装、 ③修缮、 ④装饰、 ⑤其他工程作业。《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将①建筑、③修缮、
            ④装饰这三个项目中的甲供材都纳入了营业税的征税范围,剩余的两个是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对于其他工程作业,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045号第一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安装工程作业中的其他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因此,剩余的就是”安装“项目了。从实际看,安装项目涉及甲供的主要是设备,材料较少,但是实务中,安装工程中涉及到甲供材的,税务机关一般也是要求并入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的。因此,总结下来就是一句话,无论建设方和施工方如何进行结算,甲供材都要并入施工方的营业税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税法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防止纳税人将”包工包料“的建筑工程,改为以基本建设单位的名义购买原材料,从而逃避营业税收。
    以上是对甲供材征收营业税的一些最基本的政策规定,近几年,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对于甲供材征收营业税问题又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大家也必须要关注的:
    1、甲供设备不征收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对于安装工程,如果安装的设备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其营业额应包括设备的价款在内。不作为工程产值的,不征收营业税。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其他建筑安装工程的计税营业额也不应包括设备价值。”且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进行列举。这里说的是设备,和我们甲供材有什么关系呢。实际关系还是很大的,对于甲供物资,有些是材料,有些是设备,根据财税「2003」16号文的规定,设备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但材料要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所以问题的关键就是如何界定材料和设备的区别。这个看似简单,但在实务中往往很困难。比如象光缆、线缆,以前大家可能都将其视同为材料,而16号文则界定为设备。而且16号文授权了省级地方税务局进行设备的认定,这对于解决纳税人对材料和设备的认定上的争议很有帮组。
   2、装饰工程中甲供材不再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根据2006年8月17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以清包工形式提供装饰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114号文的规定:“纳税人采用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按照其向客户实际收取的人工费、管理费和辅助材料费等收入(不含客户自行采购的材料价款和设备价款)确认计税营业额。
            上述以清包工形式提供的装饰劳务是指,工程所需的主要原材料和设备由客户自行采购,纳税人只向客户收取人工费、管理费及辅助材料费等费用的装饰劳务。”文件的下发日期是。
              因此,在“建筑业”税目中只有“建筑”、“修缮”、“安装”和“其他工程作业”项目中的甲供材需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第二部分、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及相关的问题我们说,甲供材产生的问题主要是在于不同的会计处理上,由此衍生出来的甲供材如何开票的问题,以及随之而来的税务问题。为更好的分析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我们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案例:某企业委托一个建筑单位修建厂房,工程总造价为1200万元,其中甲供材为200万元。
              我们主要是分析建设方也就是这个企业对于甲供材的会计处理问题。
              该企业从市场购入材料时的会计处理是比较明确的: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200万元
              这里假设该企业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是普通发票然后,该企业将这200万的材料提供给施工方用于工程。在该企业将材料提供给施工方时,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是我们这里讨论的关键。在目前实务中有以下两种处理方式:
              1、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预付账款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根据国家关于工程造价的相关规定,在工程中,无论材料由谁提供,工程总造价中都要包括全部的材料价款,且在工程总造价的核算中,所有的材料都要提税后计入工程总造价,即工程造价是含税价。在总造价确认的情况下,我们将工程的总造价作为建设方应该支付给施工方的工程价款。建设方在支付现金给施工方时是做预付账款处理,同样,建设方将材料给施工方时(就是我们所说的甲供材)也应作为预付账款处理。只不过一个付的是现金,一个付的是实物,在不存在其他误差的情况下,该企业无论是支付现金还是实物,最终预付账款总结算价款的金额应该是1200万元。
              2、建设方发出材料时:
              借:在建工程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这种会计处理的依据是,建设方认为,我买的物资给施工方就是用于我的工程,因此在发出材料时直接计入我的在建工程是符合规定的。
              从相关的法律法规看,目前对于甲供材究竟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问题,还没有非常明确的规定。在企业实务的会计处理中,有些建设单位发出甲供材是采取的第一种方法,有些就是采取的第二种方法。因此,从会计核算角度而言,只要能为会计信息的第三方提供真实有效的会计信息。两种会计处理方法都是可以接受的。但是,这两种会计处理方法就带来的下一步的施工方建筑业发票的开具问题:模式一: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通过预付账款核算的,没有进入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应该按1200万开具建筑业发票,并按1200万缴纳营业税。
              模式二:在该模式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就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最终开具建筑业发票时,只能按1000万开票,如果按1200万开票就会导致200万材料在建设方重复入成本的情况。但是根据营业税的相关规定,无论施工方是按1000万开票还是按1200万开票,甲供材都必须要并入施工方的计税营业额征收营业税,即施工方都必须按1200万元征收营业税,这个和模式一是一样的。
              因此,从理论上而言,对于施工方,无论建设方如何进行会计处理,他的税收负担是不变的,只不过是根据建设方的会计处理的不同,开票金额有所不同罢了。但现实中的情况是,由于营业税是一个流转税,流转税的可转嫁性决定了施工方所要缴纳的营业税,最终实际是转嫁到建设方身上的,至少是部分的转嫁。因此,对于建设方而言,他倾向于采用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建设方直接将甲供材计入工程成本,这样就不需要施工方开票了。由于税务机关监管的原因,这部分不开票的甲供材,施工方也一般不会去主动申报缴纳营业税,而且建设方甚至在进行工程预算确定工程造价时,对这部分甲供材就没有提税并入工程总造价。从这个角度考虑,建设方更倾向于第二种会计处理模式。但在这种会计处理模式下,施工方承担了很大的风险。我们知道。如论建设方会计处理如何,施工方是甲供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问题,要求施工方补税的话,施工方只有缴纳,甚至还会承担偷税而被处罚的风险。无论和建设方如何处理,都必须就甲供材缴纳营业税。至于甲供材没有提税的问题,施工方应自己和建设方协商或向相关工程管理部门寻求解决方法。
              说到这里,似乎问题已经比较明确了,无论建设方是采用模式一还是模式二进行甲供材的会计处理,对于施工方缴纳营业税而言是没有任何影响的(在理想状态下),只是开票金额的差异,模式一,施工方按1200万开票,模式二按1000万开票。
              但问题还远远没有完。我们考虑了建设方的问题后,就要考虑一下施工方的会计和税务处理问题了。
              模式一,施工方收到材料时
              借:工程物资 200万元
               贷:预收账款 200万元
              施工方将工程物资用于工程时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 200万元
               贷:工程物资 200万元
              按工程进度确认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收入和主营业务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毛利主营业务成本
               贷:主营业务收入
              这里,对于施工企业就出现了一个问题,施工企业按1200万开具建筑施工发票给建设方,按1200元在账面上确认收入,但对于200万这部分的甲供材,由于材料是建设方购买提供给施工方的,发票的抬头肯定是开给建设方,且在建设方入账的,对于这部分材料,施工企业无法取得发票,也就无法入成本。对于这部分,施工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如何扣除是一个大问题。
              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就出现了以下两种解决方式:1、施工方对于甲供材发票入成本的问题,由双方在工程结束,决算报告出来后,施工单位凭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计入施工方工程成本,并允许在税前扣除。
              2、部分国税机关认为这是转售业务:即建设单位外购物资转售给施工企业,施工企业最后开总的发票向建设单位结算,对建设单位应征收增值税,至于进项税款当然能够得到抵扣。这样,施工企业就能取得材料的发票了,但是建设方则必须对材料的销售缴纳增值税。我们认为,这种处理方法是非常错误的。建设单位购买的材料给施工方最终还是用于建设单位自己的工程,实际上是一种自用行为,不能视为转售业务征收增值税。但是在实务中,第一种处理方式往往得不到某些税务机关的认可,他们机械的认为只有取得发票才能入账,其实根据《企业所得税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只要是真实的,并取得了合法有效凭证就可以税前扣除。这里合法有效凭证不是仅指发票,在这种情况下,施工企业取得的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也应视为合法有效凭证,况且是真实发生的。为了避免与有些税务机关不必要的争议,一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建设单位,在购买材料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申报抵扣,随后按原价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给施工方,这些没有差额也不要缴纳增值税。但在实务中,大多数单位并不愿意按这种方式进行处理。
              在模式二下,由于建设方在发出材料时是直接计入了工程成本,因此,施工方在收到材料以及以后将材料用于工程时就不做任何会计处理了。这时,施工方按1000万开票,也就不存在200万甲供材无法取得发票入成本的问题。同时,考虑到税务机关监管不到位的原因,这种会计处理方法还能少缴部分甲供材的营业税,对两方都有利。但是,施工方也要知道,这种情况下,自身承担了很大的风险,如果税务机关发现了,施工方必须要缴纳甲供材营业税,甚至要按偷税进行处罚,同时由于甲供材在工程造价时没有和建设方按规定提税,最终只能是自己承担。
              由于目前相关法律法规对于甲供材如何进行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从某种角度讲,以上两种模式都是可以的。
              从税务机关的角度讲,他们更倾向于采取第一种模式,这样能很好的将甲供材纳税收监管的范围。因此,有些税务机关明确规定,对于工程,建设方不允许直接凭商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必须取得建筑业发票入工程成本。否则按未取得合法有效凭证,这部分成本不能提取折旧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当然,这种规定是否合理有待商榷。但这确实是一种好的监管方法。
              从企业的角度而言,如果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一也是比较好的。因为,建设方在发出甲供材时,材料并没有立即用于工程,只是从建设方保管转至施工方保管。从会计处理看,如果建设方将材料发出时,就直接计入工程成本,但实际上材料还没有用于工程或全部用于工程,只是就计入在建工程会导致会计信息的失真。而且,如果采用模式二,施工方在收到材料和发出材料不进行如何会计处理,不利于在工程中对甲供材的使用和监督管理。因此,模式二既不符合会计核算的要求,也满足不了实际管理的需要。但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模式二似乎更优。但我们说过了,这种情况下,风险主要是由施工方承担了。
              既然模式一对税务机关有利,在不考虑税务监管不到位而产生的避税问题,对企业也有利,那么我们就要很好的解决模式一下产生的如何处理施工企业甲供材入成本的问题。我们认为采用施工企业根据工程决算报告和建设方提供的购买材料的发票清单入成本是完全合情合理,也是合法的,实务上大部分税务机关对这种处理也是非常认可的。按转售模式,由建设方向施工方材料销售发票,从原理上讲就是错误的,在实务中是不可取的。
作者: 数字人    时间: 2009-5-29 20:12
学习了!感谢
作者: 桑果果    时间: 2009-6-9 08:29
标题: 2007年云中飞经典税务稽查案件点评系列之三 小心甲供材料重复列支成本
这个案例是不是说明开发企业须取得320000元的材料增值税发票入成本,同时由开发企业或施工企业缴纳320000元的建安营业税,但不必再开320000元的建安发票,这个案例它不是重复列支
成本,成本人家不是已冲回了吗,只是没取得32万的增值税发票入成本所以调增了吧?不知道理解的对吗

[ 本帖最后由 桑果果 于 2009-6-11 17:18 编辑 ]
作者: 紫云剑主    时间: 2009-8-17 14:59
感谢
作者: 王彩霞    时间: 2009-8-18 09:41
我要学习学习,正是需要的
作者: zhangchun94    时间: 2009-12-5 02:12
学习,
作者: 598891420    时间: 2009-12-5 16:23
学习了,谢了。好人,大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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