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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如果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交房标准中有彩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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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渴望学习
时间:
2009-5-1 22:27
标题:
如果在售房合同中注明,交房标准中有彩电
这样是否可入成本,并且可避开增值税及个人所得税????
或是可入营业费用???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5-2 07:27
个人认为:这样做的风险会小一点,合理性也会高一点
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5-2 07:56
哦,还可以这样操作啊!合同中规定售房还可以包括彩电、空调、冰箱等等
作者:
gxlinyu
时间:
2009-5-2 08:13
看看国税函[2008]875号文
作者:
王泰
时间:
2009-5-2 11:52
估计税务会按买一赠一处理。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5-2 14:32
老问题了,论坛中帖子不少了。我再学学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5-2 20:11
会向这个方向发展的,购了房、拿了钥匙,搬家只须提个行李箱就成。那时不仅仅是赠台彩电的事了。估计税务部门也得改变观念,重新规定开发成本核算范畴吧。呵呵,楼主先开个头!
作者:
财会之星
时间:
2009-10-5 21:19
着都属于 精装修的内容啊
作者:
valent2010
时间:
2010-9-9 14:25
问题太好哈,嘿,好好学习。。
作者:
露珠儿
时间:
2010-9-9 16:17
个人认为并入成本,彩电属于附赠商品
作者:
金马山
时间:
2010-9-11 15:06
问题太好哈,好好学
作者:
海南闲人
时间:
2010-9-11 15:13
将来还可以赠小汽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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