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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股票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原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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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4-30 22:33
标题:
股票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原创)
股票转让损失的税前扣除问题
1,
股权投资转让损失,第6年一次性扣除。
新企业所得税法生效之前,外资企业的股权投资损失税前可以全额扣除(国税发[1997]71号),而内资企业却有扣除限制(国税发[2000]118号)。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的衔接工作,《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7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2008]264号)规定: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权益性投资转让损失,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超过部分可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损失连续向后结转5年仍不能从股权投资收益和股权投资转让所得中扣除的,准予在该股权投资转让年度后第6年一次性扣除。
2,
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
财税
[2009]57
号文投资损失的认定标准
六、企业的股权投资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减除可收回金额后确认的无法收回的股权投资,可以作为股权投资损失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一)被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或者被依法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
(二)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连续停止经营
3
年以上,且无重新恢复经营改组计划的;
(三)对被投资方不具有控制权,投资期限届满或者投资期限已超过
10
年,且被投资单位因连续
3
年经营亏损导致资不抵债的;
(四)被投资方财务状况严重恶化,累计发生巨额亏损,已完成清算或清算期超过
3
年以上的;
(五)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
qq1998
时间:
2009-5-2 11:01
按财税[2009]57号文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作者:
云中飞
时间:
2009-5-2 11:25
无法收回的投资损失可以一次性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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