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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已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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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30 11:34
标题:
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已经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
问:我企业04年亏损,05年盈利,请问在汇算清缴时是否需要报经税务机关审批后才能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纳税人发生的年度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
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30 11:34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取消了企业税前弥补亏损核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已取消和下放管理的企业所得税审批项目后续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4]82号)的规定,取消该审核项目后,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时(包括预缴申报和年度申报)可自行计算并弥补以前年度符合条件的亏损。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弥补以前年度的盈利额和亏损年度的亏损额都不是企业帐面的数额,而是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后的金额。如果企业不按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虚报亏损,税务机关应对其进行纳税调整、补征税款,形成偷税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
燕子涵
时间:
2009-4-30 12:04
那现在所得税申报,在利润总额那一块是不是要加上以前年度亏损数上去?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5-1 21:27
标题:
学习一下!
认真学习,学习!!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5-13 23:50
亏损鉴证是必需的,那能仅凭企业说亏就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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