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会计网
标题:
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同体如何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灰色色彩
时间:
2009-4-28 19:35
标题:
开发商与施工单位同体如何处理
我公司是开发商,又是承建商,我都快晕了。都不知道要如何处理。很多东西取不到发票。税方面,我要做开发商的,还要做承建商的吗?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9-4-28 19:39
这就是所谓的同体施工,有很多弊端,倒时候互相扯皮的事情多了去了
作者:
于学晖
时间:
2009-4-29 08:49
标题:
好
我觉得应该分开核算,就是一个主体,也要分开核算,将“开发成本”与“工程施工”按照业务的范围分开,这样处理应该好一些的。
作者:
菜豆腐
时间:
2009-4-29 09:54
同意楼上的说法 分别核算
作者:
威海本溪人
时间:
2009-4-29 10:50
你们公司应该有两个执照吧
作者:
春风杨柳
时间:
2009-4-29 12:09
很少有一本营业执照同时具备这两个经营范围的,不如将建筑这一块挂靠外单位进行核算来得方便;不过因此要多缴管理费。
作者:
灰色色彩
时间:
2009-6-1 10:09
没有两个营业执照,是挂靠了一个建筑单位。
欢迎光临 房地产会计网 (https://www.fdckj.com/)
Powered by Discuz! X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