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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打印本页]

作者: 银河飞雪    时间: 2007-11-20 22:46
标题: 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问:我公司是一家新成立的建筑施工企业,年初与一家房地产公司签订了承建一栋住宅楼的合同,工程造价5000万元,合同中规定由甲方(房地产公司)采购供应工程所用钢材,价款1000万元。现在工程已基本结束,面临工程结算问题。当地税务机关认为,我公司应按工程造价全额5000万元开具发票缴纳税款,理由是,按照营业税相关规定,建筑公司应该按工程总价作为营业额缴纳税款。但是如果全额开具工程结算发票和计算营业收入,因甲供材料采购发票开具给了房地产公司,我公司因无发票,所以也就无法核算和结转甲供材料成本。另外,房地产公司收到的施工发票额中甲供材料部分与收到的购进材料发票造成成本重复。请问对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答: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核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因此税务机关要求按照包含甲供材料的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是完全正确的,但是关于甲供材料如何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在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并未明确规定,税务机关要求按工程总造价开具发票是缺乏税法依据的,建筑安装工程采取甲供材料方式,现实中是允许的,且广泛存在,也符合双方的利益要求,对此,营业税相关规定要求纳税人按照规定的计税依据纳税,并没要求纳税人必须按计税依据开具发票。企业在按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开具发票和进行账务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特殊情况下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因甲供材料直接用于工程施工并纳入工程总价缴纳营业税,但不包含在施工方向建设方收取的工程款中,所以贵公司可以根据工程总造价减去甲供材料金额后的金额开具工程施工发票,以此作为向甲方收取工程款的依据。另外,甲供材料所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已包含在工程总造价中,也就是说包括在所开具的发票额中,不需要额外再收取。
这样,施工方在账面上根据开具发票的营业额作营业收入,按工程造价总额(含甲供材料)计算缴纳税款。建设方根据收到的工程施工发票和工程购入材料的发票计算房地产开发成本。
根据上例,具体的账务处理是:
施工方:
1、开具发票收取工程款时:
借:银行存款(应收账款或预收账款)40000000

贷:工程结算
40000000

2、提取营业税金及附加时:
借:营业税金及附加
165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500000


-应交城建税
105000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45000

建设方:
1、购入材料时:
借:原材料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2、将材料拨付施工方:
借:
开发成本
10000000


贷:原材料
10000000

3、收到施工方发票并支付工程时:
借:
开发成本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作者: 顾会计    时间: 2007-12-5 09:39
请教:
  收入4000万,成本(钢材)1000万元,还有4000收入的工程成本***万

此处分录:借方阿对?
3、收到施工方发票并支付工程时:
借:
开发成本
40000000
贷:银行存款
40000000

谢谢,新手请教
作者: 顾会计    时间: 2007-12-5 09:40
帮我做个完整分录看看,谢谢
作者: 风中百合    时间: 2007-12-14 20:05
谢谢!我们也有此问题,明白了!
作者: 沐日望月    时间: 2007-12-17 11:20
好象可以扣除甲供材料!
作者: dgx8863590    时间: 2008-1-4 11:50
版主的这篇文章可能存在严重的误导。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2、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应该包括甲供材料价值。
3、施工企业应该开具包括甲供材料价值在内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4、房地产公司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可。

    妥否?大家讨论讨论吧!
作者: 江苏2005    时间: 2008-3-6 18:50
:( :( :(
作者: xxxx6999    时间: 2008-3-6 20:33
甲方从少付建安费考虑不会与施工方把价格定的很高(建安费根据合同价确定),开发成本会通过村料成本差异调整。其实付给施工方的只是建筑安装费。村料款会通过预付账款。待工程结算时抵减工程价款。

[ 本帖最后由 xxxx6999 于 2008-3-6 20:36 编辑 ]
作者: 小木屋    时间: 2008-3-20 14:27
标题: 也存有疑惑
施工方在收到甲供材料时,账务处理:
借:原材料—甲供材料—钢材            10 000 000
  贷:应收账款—应收工程款—甲方             10 000 000

领用时计入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材料费—钢材         10 000 000
   贷:原材料—甲供材料—钢材                        10 000 000
作者: 破茧成蝶    时间: 2008-3-20 15:00
对于甲供材料这个,可能大家看到过不同的版本。所以看法也截然不同!

以前甲供材料这块是要求总包方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的,而甲供材料方提供销售发票给施工方。

现在要求是甲供材料方直接把材料发票提供给甲方,总包方不得开具建安发票给甲方,但总包方要就这一部分甲供材料缴税。
作者: 学学学    时间: 2008-4-18 12:44
版主的这篇文章可能存在严重的误导。
1、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的相关规定,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进行结算,抵作工程进度款。
2、根据《施工企业会计制度》规定,施工企业的工程结算收入应该包括甲供材料价值。
3、施工企业应该开具包括甲供材料价值在内的工程结算总造价的发票给房地产公司。
4、房地产公司直接将甲供材料计入“开发成本”,主管税务机关一般不会认可。

    妥否?大家讨论讨论吧!



请问dgx8863590,有那个法规规定甲供材料不能直接计入"开发成本"?
作者: 帝企鹅    时间: 2008-5-24 14:40
房地产公司凭材料供应商的发票入开发成本,实际操作中税务机关是不认可的
作者: 血浪王    时间: 2008-7-19 13:36
标题: 引用段光勋老师的《关于甲供材料分析》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问题浅析

分类:我的原创文章
2007.1.7 13:45 作者:段光勋 | 评论:0 | 阅读:1504
  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管理和核算问题,一直不是很规范,很长时间都成为了房地产行业的顽疾,不少房地产企业均吃过“苦头”,被主管税务机关处罚过。

   “甲供材料”制度的实施,对许多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成本控制、商品房质量控制、资金监控等方面,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是,很有一部分房地产企业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方面,存在缺陷和问题。
  

  一、 “甲供材料”会计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分析

  (一)“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做法

   根据了解,一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是:

   1、 购入“甲供材料”时,根据付款凭据及相关的验收手续,计入“原材料”科目;

   2、 “甲供材料”交付施工单位使用时,根据《材料调拨单》以及施工单位的验收手续,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科目。

   3、 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预算部门将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财务部根据《工程结算书》确认的工程总造价扣除“甲供材料”后进行帐务处理,计入“开发成本”科目。

  举例说明如下:

  某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电梯公寓10万平方米,建设期1.5年,建筑安装工程预算总造价1.6亿元(其中:甲供材料价值4800万元)。在开发建设过程中,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拨付施工单位使用。工程竣工结算经造价审核机构审核后的《工程结算书》交与财务部,《工程结算书》显示,工程结算总造价为1.7亿元(其中:包括甲供材料按照定额基价计算的价值3800万元)。

  帐务处理为:

   1、 实际购入甲供材料4900万元,款项已全部已支付。

  借:原材料 49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4900 万元

   2、 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4900万元

   贷:原材料 4900万元

   3、 根据《工程结算书》的工程结算总造价1.7亿元,扣除“甲供材料”3800万元后的余额1.32亿元,计入“开发成本”。

   借: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 13200万元

   贷:应付账款--工程款--×施工企业 13200万元

  

  (二)“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的问题

    上述“甲供材料”的帐务处理程序,与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以及税务法规政策是有矛盾的。

   1、《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库存材料”科目中关于“甲供材料”拨付施工单位时帐务处理的解释是:“企业拨给承包单位抵作预付备料款或预付工程款的材料,借记“预付账款”科目,贷记“库存材料”科目。因此,将“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作法是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相悖的。

   2、《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明确规定,建设单位(开发商)提供材料设备,应与施工单位办理材料结算,作为工程备料款或抵扣工程进度款。因此,不与施工单位进行材料价款结算是不符合《建设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

   3、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明确规定:“ 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因此,从税法角度,上述帐务处理对于房地产企业而言,涉嫌偷税。

  从上述举例可以看出:

   1) 根据规定,建筑工程的实际结算价值应该是1.81亿元,〔1.7亿元+(0.49-0.38万元)〕,从表面上看与前述帐务处理确认的结算价值一致,但是涉及少计营业税33万元。因此,从成本核算的角度看,这种作法会少计开发成本。

   2) 由于建筑工程总造价中未包括“甲供材料”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的价格差异,根据税法规定,可能涉嫌偷税(营业税),金额为:(4900-3800)×3%=33(万元)。

   4、甲供材料直接计入“开发成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发票,是购入材料时的增值税发票,按照规定计入“开发成本”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的入帐发票应该是“建筑业发票”。

  

  (三)“甲供材料”核算现行做法存在问题的弊端

  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会计核算的现行作法,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的相关规定是不一致的。本人认为,部分房地产企业“甲供材料”现行的会计核算方法,存在以下五大弊端:

  其一,不符合会计制度规定,影响会计信息的正确披露;

  其二,违反《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涉嫌偷税;

  其三,“甲供材料”入帐的发票,与《发票管理办法》相悖;

  其四,与《工程价款结算办法》的精神不一致;

  其五,少计开发成本,虚增利润。  

  二、 解决“甲供材料”核算问题的建议

   1、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健全“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程序,正确进行甲供材料的会计核算、开发成本的归集;

   2、 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约定“甲供材料”的结算办法(包括结算时间、结算的实际价格等),并严格履行合同;

   3、 定时与施工单位根据《合同》约定结算“甲供材料”价款,及时拨付施工单位工程进度款;

   4、 在办理工程竣工工程结算时,将“甲供材料”的材料价差、量差列入工程结算总造价,计交营业税金及附加。
作者: 紫云剑主    时间: 2009-8-12 16:38
希望有个正确的答案,好给我们新手解决疑问。谢谢!
作者: lonely-35    时间: 2009-8-18 15:06
提示: 作者被禁止或删除 内容自动屏蔽
作者: liujun1971127    时间: 2010-4-14 10:41
糊涂中
作者: 积极向上    时间: 2010-11-5 10:55
甲供材料存在很大的涉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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