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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房产公司发票入成本问题 [打印本页]

作者: 司马    时间: 2009-4-21 13:49
标题: 房产公司发票入成本问题
请大家讨论以下一个列子


          开发商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

  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商贸企业签订《购买铝合金门窗合同》,合同中约定:由商贸企业销售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工程(商贸企业没有安装工程的施工资质),工程竣工后除预留3%的尾款自保修期满外,其他款项全部支付。
  开发企业凭商贸企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1000万元作如下帐务处理:

  借:开发成本――建筑工程费用 1000万元

   贷:银行存款 970万元

   其他应付款――保修金 30万元

  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万元是否可以税前扣除?

  分析如下:

  1
、房地产开发企业从商贸企业购买铝合金门窗(并含安装),用于开发产品,从实质上讲应该是甲供材料。甲供材料应该与施工单位结算,构成工程总造价的组成部分。
  2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在内。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建筑业营业税营业额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586
号)规定: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建筑材料后以预算价提供给施工企业的,其实际采购价高于预算价的部分,也应并入施工企业的营业额内征收营业税。

  从上述可见,房地产开发公司支付商贸企业的铝合金门窗款1000,以“增值税发票”直接进入开发成本,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因为它与《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以及“国税函[1999]586号”规定精神不相符。






对上述处理,大家有什么看法???
作者: 丘山    时间: 2009-4-21 14:02
我们也有这个问题,不知道怎么解决好。商贸企业又没有资质,估计只能和甲供材料一样处理了。
作者: 吴东新    时间: 2009-4-21 22:57
标题: 学习学习!!
 顶起,看哪位来回答!!
作者: 司马    时间: 2009-4-22 13:05
本来已经有解决方案,但想听听有操作过经验的人来谈谈,
作者: blu_yu    时间: 2009-4-22 14:26
为什么就不能税前扣除呢,我觉得很奇怪,既然已经能取得发票而且能进成本,我感觉就不存在税前不能扣除的问题啊!
作者: 刘建    时间: 2009-4-22 18:27
想听听有操作过经验的人来谈谈,经验有时更靠的住!
作者: 司马    时间: 2009-4-23 15:19
怎么沉下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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